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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将须缴附加费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将根据受托人每月提交的报告,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徵收供款附加费。附加费将归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户口。
在本月底前,积金局会向已参加强积金计划的全体二十万名雇主发信,提醒他们必须依期供款,如以往有累积欠交的供款,也要尽速清付。积金局将透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有关讯息。
积金局董事会今日(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开会,审议了强积金制度实施後,雇主拖欠供款情况的报告。积金局在年初宣布,考虑到强积金为全新制度,涵盖二百多万人,在实施初期难免会在供款过程方面出现一些技术及行政问题。故此,在六月底前的适应期内,积金局弹性处理有关供款问题,不向经受托人报告的拖欠供款雇主徵收附加费。但是,刻意拖欠供款的投诉个案,积金局仍然按法例规定处理。
根据强积金条例,雇主须在雇员粮期後十天内向受托人供款。若未有依期供款或数额不正确,受托人会发信通知雇主,在三十日的「结算期」内补交或纠正供款差异。
雇主若未有如期在「结算期」内办妥供款手续,受托人必须向积金局报告。积金局接报後会向雇主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供款及支付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附加费。若雇主在首次通知书指定期内未有供款,积金局在接到受托人报告後,会发出第二次通知,要他立即供款及支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费。
积金局主席李业广说:「强积金计划实施的初期,拖欠供款的个案多数是无心之失或技术犯规。强积金至今已推行了一段日子,各方面应已熟习有关运作。在保障计划成员的大前提下,积金局须切实执法,以阻吓雇主拖欠供款。」
自去年十二月至本年六月底,积金局共收到一千二百四十六宗投诉雇主拖欠供款的个案。其中六百六十宗已完成调查。其中九成半为误报或技术犯规。经积金局跟进後,大部分雇主已迅速纠正问题。
在今日的会议上,董事会成员亦听取了检讨强积金运作工作的进度报告。
积金局已邀请雇主、雇员、强积金业界及政府的代表,共同组成强积金计划运作检讨委员会,检讨强积金计划有关行政及运作方面的法例。检讨的目的是使强积金制度在运作上更畅顺,并不涉及政策层面。积金局委任了夏佳理律师事务所协助检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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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