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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将向违规雇主即时徵收罚款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醒雇主,必须遵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履行其强积金职责。而为了进一步打击部分惯性拖欠供款或忽略相关行政安排的雇主,积金局将加强执法,於第三季起向该等违规雇主徵收罚款而不作另行通知。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所以对执法工作尤其重视。我们一直严厉执法,亦不时检讨和调整执法策略,以打击违规雇主,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发言人补充:「强积金制度已实施超过11年,绝大部分雇主都熟悉其强积金责任及相关的行政安排,只有少数雇主没有遵守法例要求。积金局发现,其中部分雇主有惯性的违规行为,往往待积金局作出跟进後,才缴付供款及附加费,或补交正确的资料。故此,为了打击有关行为,积金局将向上述雇主徵收罚款而不作另行通知。」

积金局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项:

i. 准时为有关雇员作强制性供款
 
法规规定,雇主必须在每个供款期为每名雇员作出强积金供款。雇主须在订明的供款日(即下月份的10号)或之前,把供款缴付强积金受托人。

违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欠款的10%(以款额较大者为准)。积金局同时指出,局方除了可向没有为雇员准时作出强积金供款的雇主徵收罚款,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其追讨欠款,以及作出刑事检控,违规雇主最高可被罚款$45万及监禁4年。
 
ii. 向计划成员提供每月供款纪录(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除外)
 
雇主必须在作出供款後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雇员发出每月供款纪录。供款纪录必须包括雇员的入息款额、雇主及雇员的强积金供款款额、雇主从雇员的薪金扣除的供款款额,以及雇主向受托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违规雇主可被罚款,首次失责的罚款为$10,000;其後再次失责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0。
 
iii. 强积金受托人申报雇员离职(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除外)
 
如有雇员离职,雇主必须於该雇员的最後一个供款期或之前,以书面方式或在「付款结算书」中,向受托人申报该雇员的离职日期。

违规雇主可被罚款,首次失责的罚款为$5,000;其後再次失责的罚款最高可达$20,000。
 
积金局已於今年第二季发信予全港20多万名雇主,提醒他们履行强积金责任及重申违规的罚则,并呼吁他们切勿以身试法。

- 完-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