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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将於下月生效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醒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由2015年8月1日起,罹患末期疾病将新增为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的理由之一1
 
自该日起,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如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下统称「医生」)认为计划成员因为患病,而令成员的预期寿命相当可能缩短至12个月或以下,医生便可为成员签发医学证明书,以便成员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末期疾病并没有指定的疾病种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时所提交的医学证明书,其签发日与申请日不可相距逾12个月,否则医学证明书将不获接受。
 
申请手续方面,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络所属受托人拿取申请表格及由医生填写的医学证明书表格,填妥後连同身分证明文件,直接交予受托人。受托人於收妥所有文件後,便会在30日内向成员支付强积金。如成员在不同强积金计划持有帐户,便须分别向每个计划的受托人提出申请。
 
计划成员须留意,如成员有自愿性供款,该部分的提取安排须按有关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假如成员提出申请後仍然在职,每个粮期的供款仍会继续存入成员现职的供款帐户内,成员如欲提早提取这些供款,随後必须再次向受托人申请。
 
积金局已为新修订制作宣传单张,计划成员可到积金局各办事处、民政事务总署、劳工处、工业贸易署中小企业支援与谘询中心、消费者委员会及税务局索取。积金局亦有分发单张予那些於日常工作有机会接触患有末期疾病成员的人士和机构,如病人组织、社工、保险代理人及强积金中介人等,以方便他们为有需要的成员提供协助。此外,积金局亦编印了一份专为医生而设的单张,解释新措施的重点。这两份宣传单张已上载至积金局网站。
 
另外,多项新修订亦将於8月起生效,包括计划成员若以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将不再需要取得前雇主的确认书,以证明雇佣合约已告终止。
 
而为简化强积金行政程序,雇主参与强积金计划後,积金局不会再向雇主发出「参与证明书」,但雇主会收到受托人发出的「参与通知」;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後,会收到受托人发出的「参与通知」,以取代现时发出的「接纳通知」及「成员证明书」两份文件。
 
根据《条例》,除了特定情况,计划成员须待年满65岁方可提取强积金。新修订实施後,这些特定情况为:
  1.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2. 永久离开香港;
  3.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4. 罹患末期疾病;
  5. 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结余不超过$5,000,且没有结余在其他强积金计划内,而提出申索的日期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或
  6. 死亡(累算权益将成为成员遗产的一部分,由遗产代理人申请提取)。
积金局亦编制了一份全新单张,解释各种可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理由,包括须符合的条件、申请步骤及须注意的事项。这份单张已上载至积金局网站。
 
-完-
 
2015年7月27日


1 由该日起,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後才参加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之计划成员,亦可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其职业退休计划内的最低强积金利益。就有关最低强积金利益的详情,可参考积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