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刊物 / 文章
积金局文章
2017年11月
拆解强积金供款谬误
法例规定雇主必须准时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否则会构成刑事罪行。在2016-17年度,有293宗因拖欠供款而被法庭定罪的案件。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现,部分雇主由於错误理解供款安排,因此触犯法例。其中一个常见的情况,是他们以为只要在供款日或之前寄出支票予受托人,便不会迟交供款。事实上,受托人必须於供款日或之前收到供款支票及付款结算书,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不会被视作供款的日期。故此雇主有责任预留足够的邮递时间,并支付足够的邮资,确保支票及付款结算书於供款日或之前成功送达受托人。
另一个谬误是,雇主以为安排了自动转帐作出供款後,只要银行帐户内有足够款项支付雇主及雇员部分的强积金供款,便会万无一失。但雇主往往忽略将已填妥的付款结算书,於供款日或之前送达受托人。如欠交付款结算书,或结算书上的资料不准确,受托人将不会执行自动转帐,雇主同样会被视作欠交供款。
第三种情况是雇主以为必须使用受托人预制的付款结算书,以为未收到付款结算书,以致未有准时供款,是受托人的责任。其实预制的付款结算书只是受托人额外提供的服务,而非其法定责任。即使受托人没有提供,雇主都必须自行填妥付款结算书。一般而言,受托人的预制付款结算书的式样可於其网页下载。
要做个精明雇主,记得留意以下提示:
- 利用受托人提供的网上系统或供款软件,支付供款和提交付款结算书;
- 无论以哪种方式支付供款,都须把供款连同已填妥的付款结算书,在供款日或之前送达受托人;
- 向受托人支付供款後,应在七个工作天内向每名雇员提供该月的供款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