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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供投诉用途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编订本「供投诉用途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简称「声明」)。请细阅本声明内有关你在提供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界定)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积金局就下列指明目的而使用或处理该等资料的方式。

 

使用个人资料

 

向积金局提出投诉时递交的个人资料,会用於调查你的投诉,监管及监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遵守情况,采取执法及纪律行动,以及履行积金局及前线监督/行业监督的法定职能。

 

向积金局出示或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你必须向积金局出示或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以助积金局确认你的身份。如未能出示或提供有关文件,本局不会与你讨论或向你披露个案进展及跟进结果,跟进工作亦可能会受影响。

 

向第三者披露或转移个人资料

 

你的个人资料将会因应与该投诉有关的用途,或因须遵照法庭命令、法例或法例规定,或根据积金局与其他监督或执法机关的任何协助规管或调查的安排,或在法律所容许的情况下被使用、披露或转移至第三方。你的个人资料可能被转移至的有关人士及机构,包括:

 

投诉对象

个人资料可能转移至的人士及机构

雇主(强积金)

你的雇主、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如劳工处)

雇主(职业退休计划)

你的雇主、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及政府部门(如劳工处)

强积金受托人

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

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你的雇主及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强积金中介人

有关强积金主事及附属中介人、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有关前线监督/行业监督(包括保险业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没有注册为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或没有注册而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或采用或使用某些称衔的人

被投诉的人、其雇主/委托人/相关公司、有关强积金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有关行业监督(包括保险业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任何有关专业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亦可能会被披露或转移至你曾提出类似或相关投诉的公司或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有关法庭、小组、审裁处及委员会、执法机关、政府部门(如香港警务处及律政司),或获授权接收有关执法、检控或覆核决定的资料的监管组织。

 

如你未能提供所需个人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积金局、有关前线监督/行业监督及执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或有关监管组织也许不能全面调查你的投诉,而调查的处理方式或结果,以及任何执法或纪律行动、检控或审核或会受到影响。

 

向雇主披露投诉人身份(如适用)

如你的投诉对象为雇主,你必须向积金局表示是否同意本局在跟进及执法过程中向你投诉的雇主透露你作为投诉人的身份。如不同意透露身份,本局仍会跟进个案,惟跟进工作或进度可能会受影响。

 

向违规雇主作出刑事检控(如适用)

法例规定,就强积金计划的违例事项而需作出刑事检控,本局必须由申诉或告发後或由该事项发生後起计的六个月内进行(此时效适用於大部分的违例事项)。为确保本局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查、蒐集证据,徵询法律意见及交由警方进行检控,投诉人必须尽早递交所有相关资料(例如雇佣合约、入息证明、薪俸税单及最近供款记录等),以便本局能及早处理及作出跟进;否则,有关个案或未能於限期前作出检控。请注意,是否作出检控,必需视乎每个案件的情况,证据是否足够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而决定。

 

索取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以该条例订明的方式以及在该条例订明的规限下,查核积金局是否持有与你有关的个人资料,以及要求索取或更正积金局所持与你有关的个人资料。如有查询,可以书面联络积金局个人资料(私隐)主任,地址是香港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中心1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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