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提取強積金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1. 提早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4. 罹患末期疾病
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計劃成員必須在醫學證明書簽發後12個月內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亦須全數提取帳戶內所有強積金。
5. 小額結餘
計劃成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計劃成員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
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6. 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提早提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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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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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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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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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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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罹患末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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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額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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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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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須緊記預備足夠的聲明表格,並請監理法定聲明人士於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計劃成員請帶同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詳情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 公證人;或
-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 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如計劃成員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或是否擁有無人申索權益,可向積金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