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僱主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目前,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對沖」安排 )。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取消有關僱主強制性供款的「對沖」安排。取消「對沖」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
由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開始,僱主將不能再使用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對沖」僱員轉制日起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仍可繼續「對沖」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不論是屬於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員整段受僱期內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均可繼續使用作「對沖」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詳情請參閱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
抵銷程序
進行抵銷的方法有兩種,視乎僱主有否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定。
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可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僱主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支付須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亦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當僱員申請抵銷時,受託人會要求僱員提供證據,以證明僱員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僱主並未向僱員發放該筆款項。
僱員應要求僱主發出一封函件,證明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在函件上應有:
- 僱主的授權簽署
- 公司印章
例子:
情況一: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