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僱主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抵銷程序
進行抵銷的方法有兩種,視乎僱主有否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定。
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可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僱主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支付須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亦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當僱員申請抵銷時,受託人會要求僱員提供證據,以證明僱員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僱主並未向僱員發放該筆款項。
提示
僱員應要求僱主發出一封函件,證明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在函件上應有:
- 僱主的授權簽署
- 公司印章
例子:
情況一: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情況二: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