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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僱員是否可以轉移所有強制性供款(包括僱員及僱主的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不可以。僱員只可轉移
- 在現職的供款帳戶内,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以及
- 在現職的供款帳戶内,屬於以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僱員不可轉移現職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該等強積金須保留於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內,待僱員離職後才可轉移。
2. 僱員是否可以分批轉移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不可以。僱員在供款帳戶内的強積金,不論是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或由以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若需轉移,都必須全數一筆過進行。
3. 僱員可否只轉移供款帳戶內,由以往受僱或自僱時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而不轉移現職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4. 僱員自選安排下,僱員可否轉移供款帳戶內由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
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轉移安排,須視乎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有關個別計劃的自願性供款之管限規則,請向僱主及原計劃的受託人查詢。
5. 在僱員自選安排下,參加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的僱員是否可以轉移其資產?
僱員自選安排不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的轉移規限須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轉移次數
1. 僱員是否必須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轉移其強積金?
不是。如僱員對僱主沿用的計劃(原計劃)感到滿意,便無需轉移,可把強積金保留在原計劃內。再者,轉移強積金未必會帶來更佳的投資回報。
僱員應留意,在轉移過程中,由原計劃的受託人沽出基金至自選計劃(新計劃)的受託人買入基金期間,一般會出現一段一至兩個星期的投資空檔,強積金不會投資於任何基金。在此期間,基金價格可能因市場波動而出現變化,因而令你有機會「低賣高買」。舉例,如果基金價格持續上升,便有機會令你低價賣出原計劃的基金單位,並以較高價買入新計劃的基金單位。
僱員應留意,在轉移過程中,由原計劃的受託人沽出基金至自選計劃(新計劃)的受託人買入基金期間,一般會出現一段一至兩個星期的投資空檔,強積金不會投資於任何基金。在此期間,基金價格可能因市場波動而出現變化,因而令你有機會「低賣高買」。舉例,如果基金價格持續上升,便有機會令你低價賣出原計劃的基金單位,並以較高價買入新計劃的基金單位。
2. 僱員每年可否進行多於一次的強積金轉移?
在供款帳戶内,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於每年(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只可轉移一次。
但在供款帳戶内,屬於過往受僱或自僱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則可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
3. 如果僱員在今年沒有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轉移權是否可以累積至下一年,即翌年共有兩次轉移權?
不可以。僱員每年只可以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一次,此轉移權不可以累積使用。
4. 僱員可否向自選計劃(新計劃)的受託人作出一次性指示,要求將其僱員部分的強積金定期(如每年一次)自動轉移至新計劃的受託人的計劃內?
不可以。僱員每次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都必須向新計劃的受託人遞交僱員自選安排— 轉移選擇表格(第MPF(S)–P(P)號表格)。
5. 如果僱員在某年1月行使過一次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但在同一年內轉工,他/她是否可以在同年再次行使轉移權,將新工作的供款帳戶內的僱員供款部分及投資回報轉移?
可以。僱員可每年一次,全數一筆過轉移現職供款帳戶内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此權利是以每個供款帳戶計算。換言之,僱員轉工後,可以在同一年內轉移新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
6. 若僱員身兼多職,因而持有多個供款帳戶,是否只可每年轉移強積金一次?
如僱員同時受僱於多名僱主,因而持有兩個或以上的供款帳戶,每個供款帳戶於同一年內,各自可進行一次轉移,無須同時進行。
7. 僱員作出轉移後,是否需要等待12個月後才可以再次轉移?
不是。僱員有權選擇在每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任何日子,轉移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一次。換句話說,僱員進行了一次轉移後,他可以在下一年1月1日或以後,隨時再提出轉移申請。
8. 若僱員曾經將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轉移至自選的計劃下的個人帳戶,可否把該個人帳戶內的強積金再次轉移至其他計劃?
個人帳戶內的強積金可隨時轉移至任何強積金計劃。換言之,從供款帳戶轉移至個人帳戶的強積金,可隨時再次轉移至任何強積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