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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暫時撤銷彭曉忠的強積金中介人註冊32個月
積金局暫時撤銷彭曉忠作為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為期32個月,由2022年11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1。
積金局發現彭曉忠在2018年曾邀請或誘使17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參加一個強積金計劃或成為該計劃的成員,並把他們在另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的強積金轉移至該計劃。在過程中,彭曉忠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的操守要求2,包括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附屬中介人3(i)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ii)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iii)將客戶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而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資料,向該客戶披露;以及(iv)盡最大努力,避免該主事中介人或附屬中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如出現該衝突,須向客戶披露該衝突。他亦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指引》)4,其主要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 沒有向14名計劃成員就個人帳戶與供款帳戶管理費用的差異作出披露或提供準確資料;
- 誤導14名計劃成員,令他們誤以為必須開立個人帳戶,才可以把其現有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轉移至另一個計劃;
- 沒有向兩名計劃成員披露其主事中介人及/或他本人會否因該兩名計劃成員轉移他們的強積金而獲得利益。在為該兩名計劃成員轉移他們的強積金時,他亦沒有避免及披露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 在未經一名計劃成員授權下,指示受託人更改該計劃成員的簽署式樣;
- 在要求五名計劃成員簽署共八份強積金表格前,沒有確保有關表格的所有要項均已填妥;
- 沒有向17名計劃成員提供共69份已簽署的表格副本;及
- 延遲處理兩名計劃成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指示。
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該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彭曉忠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2年11月9日
1. 彭曉忠(強積金註冊編號114549)由2015年8月7日起是隸屬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的附屬中介人。
2. 《強積金條例》第34ZL(1)(a)、(b)、(e)及(f)條。
3. 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4. 指引規定,強積金中介人必須:
(a) 不得對自己、其他註冊中介人、與註冊計劃及/或成分基金的營運或分銷有關連的任何人士、任何註冊計劃或成分基金,作出失實或具誤導成分的陳述,不論該等失實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第III.2段);
(b) 確保在由客戶簽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項,才要求客戶簽署表格。表格副本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交予客戶(第III.3段);
(c) 進行與註冊計劃/成分基金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及提供有關的受規管意見時,其行事必須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第III.8段);
(d)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迅速及準確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執行有關指示後通知有關客戶。註冊中介人如延遲或未能執行客戶的指示,須於合理時間內通知客戶(第III.17段);
(e) 向客戶提供清晰、準確,以及與客戶將要作出的關鍵決定有關的資料(第III.31段);
(f) 在邀請/誘使/提供意見時,向客戶述明主事中介人及/或其附屬中介人會否就提供的服務向客戶直接收取費用,或會否就該邀請/誘使/提供意見以其他方式(例如佣金或薪酬花紅)直接或間接獲得報酬。該陳述亦需述明中介人將會得到的利益會否因應客戶對註冊計劃/成分基金的選擇而有差異。該陳述可以概括地披露主事中介人及/或附屬中介人將會得到的金錢及非金錢利益的性質(第III.35段);
(g) 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時,須解釋註冊計劃的特點,例如費用及收費水平、計劃下的基金選擇,以及核准受託人與其服務提供者就計劃的營運及分銷所提供的各項服務,讓客戶掌握足夠資料,以作出關鍵決定(第III.38(a)段);
(h) 向客戶提供註冊計劃/成分基金的費用及收費的資料,以及告知客戶費用及收費優惠的條款及條件(如適用)(第III.50段);
(i) 避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如果中介人有重大利益,以致產生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須向客戶披露該項重大利益或衝突,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獲公平對待。例如註冊中介人在完成銷售或提供受規管意見後獲得利益(無論是金錢或非金錢形式),均可屬於此等利益衝突(第III.5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