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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鍾瑞英喪失註冊為強積金中介人的資格20個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由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20個月期間,鍾瑞英將喪失註冊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的資格1

積金局發現鍾瑞英在2015年9月期間,邀請一名計劃成員將其名下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的強積金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時,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中列明中介人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的操守要求,亦違反《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2

鍾瑞英偽造一份強積金表格以完成該次強積金權益的轉移3。其主要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在沒有得到該名計劃成員的同意下,使用該名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及
  2. 影印了該名計劃成員的簽名樣本並加於強積金表格上。


積金局認為偽造文件及挪用客戶簽名為非常嚴重及不誠實行為。鍾瑞英的行為屬於故意,並顯示其缺乏誠信。此等行為未能符合公眾對強積金中介人的期望。

在決定紀律制裁時,積金局已考慮到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鍾瑞英坦白承認有關行為及她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在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完-

2018年5月17日


1. 鍾瑞英由2016年4月8日起已非註冊中介人,在此之前她為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屬下的一名註冊附屬中介人。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34ZL(1)(a)條列明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強積金中介人其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列明強積金中介人必須把客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視作機密資料,除非在法例准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披露或使用該等資料。強積金中介人亦應避免不當地使用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所取得的個人資料。
3. 有關表格為一份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