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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公開譴責前強積金中介人[X]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公開譴責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X]1

 

積金局發言人呼籲所有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時嚴守法例和指引。積金局提醒強積金中介人,局方可向違反規例或指引的中介人發出紀律制裁命令,包括:譴責、罰款、暫時撤銷註冊、撤銷註冊或使有關中介人喪失註冊資格。

 

積金局發現,[X]在2015年年中邀請四間公司及其僱員參加宏利環球精選(強積金)計劃(下稱該計劃)及把他們的強積金從其他強積金計劃轉移至該計劃時,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2中,訂明中介人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的要求,以及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指引》)3訂明須向客戶披露準確資料的規定。其主要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X]在三次簡介會中,藉分發推銷文件向相關公司及其僱員提供資料,稱僱員把其強積金轉移至該計劃,將可享有相當於轉移強積金金額1%的額外現金獎賞,而且有關獎賞可隨時提取。惟[X]提供的資料並不準確,因為該計劃其實只提供紅利單位作為獎賞,而且該獎賞不得於有關僱傭合約終止前或僱員未滿65歲的情況下提取;及

2. [X]在分發推銷文件之前,並沒有徵求主事中介人核准有關推銷文件。

 

在[X]作出邀請及分發推銷文件之後,這些公司及其部分僱員參加了該計劃及從其他強積金計劃轉移其強積金至該計劃。

 

局方在決定向[X]發出公開譴責的紀律制裁命令時,考慮了該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有關公司和僱員沒有蒙受損失、[X]亦承認若干有關行為,以及她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完-
2019年3月1日

 

1. [X]曾是隸屬於[Y(一個主事中介人)]的註冊附屬中介人。她由2018年3月20日起已不是註冊中介人。

2. 《強積金條例》第34ZL(1)(a)條訂明,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第34ZL(1)(e)條訂明,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將客戶為了作出任何關鍵決定而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資料,向該客戶披露。

3. 《指引》第III.5段訂明,附屬中介人只可分發或派發其主事中介人核准的推銷資料。第III.31段訂明強積金中介人應向客戶提供清晰、準確,以及與客戶將要作出的關鍵決定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