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的抵销安排
雇主发放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以强积金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目前,雇主可以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对冲」安排 )。
立法会於2022年6月通过《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取消有关雇主强制性供款的「对冲」安排。取消「对冲」安排将於2025年5月1日实施。
由2025年5月1日(即转制日)开始,雇主将不能再使用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对冲」雇员转制日起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但雇主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仍可继续「对冲」雇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不论是属於转制日前或後的服务年资)。
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雇员整段受雇期内由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亦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後作出),均可继续使用作「对冲」转制日前服务年资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专题网站。
抵销程序
进行抵销的方法有两种,视乎雇主有否先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而定。
雇主已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主可向受托人提交证明文件,从雇员的帐户内提取由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
雇主可能需要雇员书面确认已收妥该笔款项,以便向受托人申请抵销。
雇主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雇员可以直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以提取帐户内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
如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不足以支付须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雇员亦有权向雇主追讨差额。
当雇员申请抵销时,受托人会要求雇员提供证据,以证明雇员有权获发长期服务金/遣散费,而雇主并未向雇员发放该笔款项。
雇员应要求雇主发出一封函件,证明雇主尚未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在函件上应有:
- 雇主的授权签署
- 公司印章
例子:
情况一: 如雇主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多於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款额,在抵销後所剩余的款额必须保留在雇员的帐户内,并归属於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