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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每年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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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註冊計劃的周年書面聲明/周年申報表/精算師證明書

i. 僱主的周年書面聲明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須向積金局提供書面聲明,確認:(a)該計劃的條款是否在該財政年度無論何時均將該計劃的成員限於合資格的人;以及(b)該計劃的成員是否在該財政年度無論何時均全屬合資格的人。

所需文件
由誰遞交
僱主

ii. 周年申報表

請按以下程序,呈交註冊計劃的周年申報表:

步驟1: 僱主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管理人的核數師提交僱主核數師報表(表格A及B)。詳情請參閱僱主的核數師報表的指引

 

步驟2: 受託人/指定人士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積金局呈交周年申報表(以積金局指定的格式呈交)、核數師報告及經審計財務報表。

 

I) 如該註冊計劃並非獲強積金豁免,請填寫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由誰遞交
指定人士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II) 如屬獲強積金豁免的註冊計劃,請在填寫以下表格前細閱有關指引:

計劃資料如有更改,例如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日期、計劃類別、管限規則或投資經理的更改,受託人須於周年申報表內匯報該等更改。如修訂管限規則,則須連同一份修訂內容的副本,與周年申報表一併呈交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iii. 精算師證明書

* 只適用於註冊界定利益計劃

 

指定人士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六個月內,向積金局提交精算師證明書。

b. 豁免計劃的周年報告/周年成員聲明/文件證據

獲豁免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在豁免證明書的日期或該日期周年日起計的每段12個月期間向積金局提供周年報告,當中須載有以下文件:

 

  1. 周年申報表;
  2. 就該計劃持續符合以僱傭關係為基礎的規定發出的書面聲明(以僱傭關係為基礎的聲明);及
    • (如屬根據第7(4)(a)條獲豁免的計劃)證明有關海外主管當局的註冊或批准有效的文件證據(文件證據);或
    • (如屬根據第7(4)(b)或(c)條獲豁免的計劃)說明在聲明當日,該計劃的成員總人數以及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成員人數的書面聲明(成員聲明)。

 

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在該12個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或在積金局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積金局提供周年報告。

指定表格
由誰遞交
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