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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每年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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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注册计划的周年书面声明/周年申报表/精算师证明书

i. 雇主的周年书面声明

在财政年度结束後一个月内,计划的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须向积金局提供书面声明,确认:(a)该计划的条款是否在该财政年度无论何时均将该计划的成员限於合资格的人;以及(b)该计划的成员是否在该财政年度无论何时均全属合资格的人。

所需文件
由谁递交
雇主

ii. 周年申报表

请按以下程序,呈交注册计划的周年申报表:

步骤1: 雇主须於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四个月内,向管理人的核数师提交雇主核数师报表(表格A及B)。详情请参阅雇主的核数师报表的指引

 

步骤2: 受托人/指定人士须於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向积金局呈交周年申报表(以积金局指定的格式呈交)、核数师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表。

 

I) 如该注册计划并非获强积金豁免,请填写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由谁递交
指定人士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II) 如属获强积金豁免的注册计划,请在填写以下表格前细阅有关指引:

计划资料如有更改,例如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日期、计划类别、管限规则或投资经理的更改,受托人须於周年申报表内汇报该等更改。如修订管限规则,则须连同一份修订内容的副本,与周年申报表一并呈交

 

注:积金局可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iii. 精算师证明书

* 只适用於注册界定利益计划

 

指定人士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六个月内,向积金局提交精算师证明书。

b. 豁免计划的周年报告/周年成员声明/文件证据

获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在豁免证明书的日期或该日期周年日起计的每段12个月期间向积金局提供周年报告,当中须载有以下文件:

 

  1. 周年申报表;
  2. 就该计划持续符合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规定发出的书面声明(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声明);及
    • (如属根据第7(4)(a)条获豁免的计划)证明有关海外主管当局的注册或批准有效的文件证据(文件证据);或
    • (如属根据第7(4)(b)或(c)条获豁免的计划)说明在声明当日,该计划的成员总人数以及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成员人数的书面声明(成员声明)。

 

有关雇主或雇主代表必须在该12个月期间届满後一个月内,或在积金局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积金局提供周年报告。

指定表格
由谁递交
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