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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受規管活動」的禁止
免責聲明:下文所載資料反映積金局對詮釋《強積金條例》第34L條及相關條文的意見,當中並無考慮閣下的具體情況,因此該等資料不應取代專業意見。在若干特定情況下,下文並無提述的例外情況或限定條件有可能適用。在採取任何關乎下文所述事項的行動之前,或有任何疑問時,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請參閱本網站「免責聲明」一節。
《強積金條例》第34L條,禁止任何人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進行(或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第34F條)。
除非屬例外情況(第34M條),任何人如就第34F(5)條所指明的事宜作出以下行為,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
a.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b.提供受規管意見(以提供意見方式)。
積金局在決定某項活動是否屬於禁止範圍時,必須考慮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以下例子闡釋了該項禁止的適用範圍。
邀請或誘使
任何人如只是發出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5條認可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則憑藉《強積金條例》第34F(2)條,該人將不會被視為進行受規管活動。
如某人並無提供受規管意見,但提供有關強積金計劃及成分基金的資料,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視乎情況而定)。例如,若該人主動地或選擇性地提供上述資料,則可能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
這視乎情況而定。若銀行職員在分發文件過程中,要求收取文件的人考慮加入該強積金計劃,將會被視為邀請或誘使該人成為該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若該銀行職員在分發文件的過程中運用了若干字眼,旨在表明「這強積金計劃為市面上最好的計劃」,他便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領取該文件的人士成為該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受規管意見
若他就投資於每個成分基金的供款款額向客戶提供意見,即屬於提供受規管意見。若相關意見僅限於強積金計劃及其成分基金,則保險代理一般無需就提供該類意見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領取牌照。
計劃管理
許多與管理強積金帳戶有關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受規管活動。這些工作包括應計劃成員要求提供指定表格、收取或向另一服務供應商轉交填妥的表格,或備悉或處理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變更。
儘管解釋某項法律或程序規定、為執行客戶的指令而向客戶跟進欠缺的資料或陳述客觀事實一般不屬於第34L條的禁止範圍,但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這些行動或會構成受規管活動。因此,涉及計劃管理工作的非註冊員工在回應僱主及計劃成員的查詢或與他們溝通時,務應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將有關事宜交由註冊中介人處理。
電話查詢中心代表雖然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仍可告知成員應使用哪份表格,並可遵照該成員的指示協助他填寫有關表格。
但若該代表向成員建議另一基金選擇,例如表示:「根據你的情況,你可以考慮投資甲基金而非乙基金」,或邀請成員向計劃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如有疑問,電話查詢中心代表應將該查詢轉介註冊中介人處理。
強積金受託人的電話查詢中心職員如並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應避免回答任何可能涉及強積金計劃基金選擇的問題。
若該代表在回答問題時,請成員參閱載有兩項基金的差別的強積金計劃說明書,或以客觀及非選擇性的方式﹙及沒有作出任何意見﹚讀出強積金計劃說明書或基金便覽所提供的資料以回應有關查詢,則不大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不過,若該代表向成員表示乙基金為較佳選擇,則可能被視為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該成員投資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