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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受规管活动」的禁止
免责声明:下文所载资料反映积金局对诠释《强积金条例》第34L条及相关条文的意见,当中并无考虑阁下的具体情况,因此该等资料不应取代专业意见。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文并无提述的例外情况或限定条件有可能适用。在采取任何关乎下文所述事项的行动之前,或有任何疑问时,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另请参阅本网站「免责声明」一节。
《强积金条例》第34L条,禁止任何人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或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第34F条)。
除非属例外情况(第34M条),任何人如就第34F(5)条所指明的事宜作出以下行为,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
a.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或
b.提供受规管意见(以提供意见方式)。
积金局在决定某项活动是否属於禁止范围时,必须考虑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以下例子阐释了该项禁止的适用范围。
邀请或诱使
任何人如只是发出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5条认可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则凭藉《强积金条例》第34F(2)条,该人将不会被视为进行受规管活动。
如某人并无提供受规管意见,但提供有关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的资料,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视乎情况而定)。例如,若该人主动地或选择性地提供上述资料,则可能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
这视乎情况而定。若银行职员在分发文件过程中,要求收取文件的人考虑加入该强积金计划,将会被视为邀请或诱使该人成为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若该银行职员在分发文件的过程中运用了若干字眼,旨在表明「这强积金计划为市面上最好的计划」,他便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领取该文件的人士成为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受规管意见
若他就投资於每个成分基金的供款款额向客户提供意见,即属於提供受规管意见。若相关意见仅限於强积金计划及其成分基金,则保险代理一般无需就提供该类意见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领取牌照。
计划管理
许多与管理强积金帐户有关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受规管活动。这些工作包括应计划成员要求提供指定表格、收取或向另一服务供应商转交填妥的表格,或备悉或处理计划成员的个人资料变更。
尽管解释某项法律或程序规定、为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向客户跟进欠缺的资料或陈述客观事实一般不属於第34L条的禁止范围,但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这些行动或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因此,涉及计划管理工作的非注册员工在回应雇主及计划成员的查询或与他们沟通时,务应审慎行事。如有疑问,应将有关事宜交由注册中介人处理。
电话查询中心代表虽然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仍可告知成员应使用哪份表格,并可遵照该成员的指示协助他填写有关表格。
但若该代表向成员建议另一基金选择,例如表示:「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考虑投资甲基金而非乙基金」,或邀请成员向计划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如有疑问,电话查询中心代表应将该查询转介注册中介人处理。
强积金受托人的电话查询中心职员如并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应避免回答任何可能涉及强积金计划基金选择的问题。
若该代表在回答问题时,请成员参阅载有两项基金的差别的强积金计划说明书,或以客观及非选择性的方式﹙及没有作出任何意见﹚读出强积金计划说明书或基金便览所提供的资料以回应有关查询,则不大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
不过,若该代表向成员表示乙基金为较佳选择,则可能被视为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该成员投资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