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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註冊
a.任何人(包括法團)如欲成為主事中介人(下稱「申請人」),必須是某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有關甲類受規管者的定義,請參閱下文第2條問題);
b.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一年內,該申請人作為甲類受規管者的任何資格,均沒有基於紀律問題的理由而被撤銷(見《強積金條例》第34J(1)條);
c.該申請人作為甲類受規管者的任何資格,均沒有被暫時撤銷(見《強積金條例》)第34J(2)條);
d.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一年內,該申請人作為註冊中介人的註冊,沒有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ZW(3)(a)(i)條被積金局撤銷;以及
e.積金局沒有根據第34ZW(3)(a)(ii)條使該申請人喪失註冊為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資格。
甲類受規管者,
a.就保險業監管局而言,指根據《保險條例》(第41章)
i.獲授權經營該條例所指的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或
ii.持牌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
b.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9條獲註冊進行該條例所指的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或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財務機構;或
c.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言,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進行該條例所指的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或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a.任何人或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理機構如欲成為附屬中介人(以下稱為「申請人」),必須是某行業監督的乙類受規管者(有關乙類受規管者的定義,請參閱下文第7條問題);
b.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一年內,該申請人作為乙類受規管者的任何資格,均沒有基於紀律問題的理由而被撤銷(見《強積金條例》第34K(1)條);
c.該申請人作為乙類受規管者的任何資格,均沒有被暫時撤銷(見《強積金條例》第34K(2)條);
d.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一年內,該申請人作為註冊中介人的註冊,沒有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ZW(3)(a)(i)條被積金局撤銷;
e.積金局沒有根據第34ZW(3)(a)(ii)條使該申請人喪失註冊為可為該申請人擬隸屬的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的資格;以及
f.(如該申請人是一名個人)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一年內,該申請人已在積金局指明的資格檢定考試中,考取合格的成績。在以下情況下,此規定並不適用: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三年內,有關申請人曾註冊為附屬中介人,而該註冊已被撤銷;且該註冊的撤銷或(或如多於一次)該註冊的最後一次撤銷,並不是基於違反持續培訓規定而作出。
你可以聯絡職業訓練局(電話:2919 1467/2919 1468/2919 1478)
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電話:3120 6220),查詢有關考試日期及參加考試的資料。
乙類受規管者,
a.就保險業監管局而言,指—
i.持牌長期業務個人保險代理;
ii.持牌長期業務保險代理機構;或
iii.持牌長期業務代表。
b.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指—
i.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0條登記為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或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受聘用的有關人士;或
ii.符合下述說明的人:在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1C條給予的同意下,該人根據該條例第
71D條獲委任為某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以負責直接監督該註冊機構所經營的每項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或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經營。
c.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言,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0條獲發牌進行該條例所指的第1或4類受規管活動或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人。
a.隸屬主事中介人的個人附屬中介人;
b.該名個人在主事中介人內具有充分權限,並會獲提供充足的資源和支援,以就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責任;
c.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年內,就該名個人作為負責人員給予的核准,沒有被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ZW(4)(a)(i)條撤銷;及
d.該名個人沒有被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ZW(4)(a)(ii)條而喪失獲核准為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的資格。
a.如他從沒有成為附屬中介人:
你的公司需確保他參加資格檢定考試並考取合格的成績,然後為他遞交表格INT-2,以申請註冊及核准該項隸屬。
b.如他是附屬中介人但由於已脫離主事中介人達90日或少於90日,因此再沒有隸屬主事中介人:
你的公司只需遞交表格INT-5,就他與你公司的隸屬關係申請核准。
c.如他曾經是附屬中介人,並已脫離主事中介人多於90日:
你公司需為他遞交表格INT-2。
當填寫表格INT-4第II部時,申請人(主事中介人或尋求作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須:(i) 詳細說明擬擔任負責人員的個人的職責及 (ii) 提供組織架構圖,說明該名個人在主事中介人公司架構內的職位。
第II部的要點在於規管及合規事宜的相關職務。申請人須顯示該名個人已獲主事中介人授予充分的權力和權限,以作出相關的決定和履行指明責任,並獲主事中介人提供充足資源和支援,以就該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責任。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34I條,提述就主事中介人而負有的指明責任,即提述以下責任:
(a) 確保該主事中介人設有及維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確保該主事中介人及每名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均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A部;及
(b) 確保該主事中介人盡其最大努力,以確保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遵從(a)段所述的管控及程序。
應注意的是,倘若該名個人並非任職高層管理人員,則可能會較難證明該名個人在該主事中介人內有充分權限,以至能有效地擔任負責人員。無論如何,積金局將檢視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並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主事中介人的規模及組織架構。
在審核負責人員的申請時,積金局將參考《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的相關條文。
*第II部是有關擔任主事中介人/尋求作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的負責人員的個人職責,以及該名個人在公司架構內的職位。
申請人須在表格INT-4第III部,詳細描述主事中介人將為擬擔任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的個人提供哪些資源及支援。舉例來說,主事中介人可在相關職能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及合規、培訓及發展、人力資源、營運及技術支援),向該名個人提供足夠的資源及支援。
主事中介人提供的資源及支援是否足夠,將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營運規模、附屬中介人數目、商業活動的範圍和種類及風險水平)。主事中介人最低限度應向負責人員提供足夠的資源及支援,以使負責人員能夠履行其在《強積金條例》第34I條下的指明責任。
此外,該名個人必須能夠在有需要時接觸高層管理人員,要求獲取更多資源及支援,以確保負責人員能夠迅速有效地履行指明責任。
*第III部是有關主事中介人/尋求作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將提供予該名個人的資源及支援。
註:
- 對於在甚麼情況下採用哪些表格,可參考《強積金中介人註冊手冊》附錄B所載的多個實例。
- 有關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詳情,請參考《指引VI.1-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更改通知指引》,《強積金中介人註冊手冊》及《強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