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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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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人(包括法团)如欲成为主事中介人(下称「申请人」),必须是某行业监督的甲类受规管者(有关甲类受规管者的定义,请参阅下文第2条问题);
b.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一年内,该申请人作为甲类受规管者的任何资格,均没有基於纪律问题的理由而被撤销(见《强积金条例》第34J(1)条);
c.该申请人作为甲类受规管者的任何资格,均没有被暂时撤销(见《强积金条例》)第34J(2)条);
d.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一年内,该申请人作为注册中介人的注册,没有根据《强积金条例》第34ZW(3)(a)(i)条被积金局撤销;以及
e.积金局没有根据第34ZW(3)(a)(ii)条使该申请人丧失注册为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的资格。
甲类受规管者,
a.就保险业监管局而言,指根据《保险条例》(第41章)
i.获授权经营该条例所指的长期保险业务的公司;或
ii.持牌长期业务保险经纪公司;
b.就金融管理专员而言,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获注册进行该条例所指的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或第1及4类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或
c.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而言,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发牌进行该条例所指的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或第1及4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a.任何人或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如欲成为附属中介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必须是某行业监督的乙类受规管者(有关乙类受规管者的定义,请参阅下文第7条问题);
b.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一年内,该申请人作为乙类受规管者的任何资格,均没有基於纪律问题的理由而被撤销(见《强积金条例》第34K(1)条);
c.该申请人作为乙类受规管者的任何资格,均没有被暂时撤销(见《强积金条例》第34K(2)条);
d.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一年内,该申请人作为注册中介人的注册,没有根据《强积金条例》第34ZW(3)(a)(i)条被积金局撤销;
e.积金局没有根据第34ZW(3)(a)(ii)条使该申请人丧失注册为可为该申请人拟隶属的主事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的资格;以及
f.(如该申请人是一名个人)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一年内,该申请人已在积金局指明的资格检定考试中,考取合格的成绩。在以下情况下,此规定并不适用: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三年内,有关申请人曾注册为附属中介人,而该注册已被撤销;且该注册的撤销或(或如多於一次)该注册的最後一次撤销,并不是基於违反持续培训规定而作出。
你可以联络职业训练局(电话:2919 1467/2919 1468/2919 1478)
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电话:3120 6220),查询有关考试日期及参加考试的资料。
乙类受规管者,
a.就保险业监管局而言,指—
i.持牌长期业务个人保险代理;
ii.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理机构;或
iii.持牌长期业务代表。
b.就金融管理专员而言,指—
i.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登记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或第1及4类受规管活动受聘用的有关人士;或
ii.符合下述说明的人:在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1C条给予的同意下,该人根据该条例第
71D条获委任为某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以负责直接监督该注册机构所经营的每项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或第1及4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经营。
c.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而言,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条获发牌进行该条例所指的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或第1及4类受规管活动的人。
a.隶属主事中介人的个人附属中介人;
b.该名个人在主事中介人内具有充分权限,并会获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援,以就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责任;
c.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1年内,就该名个人作为负责人员给予的核准,没有被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第34ZW(4)(a)(i)条撤销;及
d.该名个人没有被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第34ZW(4)(a)(ii)条而丧失获核准为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的资格。
a.如他从没有成为附属中介人:
你的公司需确保他参加资格检定考试并考取合格的成绩,然後为他递交表格INT-2,以申请注册及核准该项隶属。
b.如他是附属中介人但由於已脱离主事中介人达90日或少於90日,因此再没有隶属主事中介人:
你的公司只需递交表格INT-5,就他与你公司的隶属关系申请核准。
c.如他曾经是附属中介人,并已脱离主事中介人多於90日:
你公司需为他递交表格INT-2。
当填写表格INT-4第II部时,申请人(主事中介人或寻求作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须:(i) 详细说明拟担任负责人员的个人的职责及 (ii) 提供组织架构图,说明该名个人在主事中介人公司架构内的职位。
第II部的要点在於规管及合规事宜的相关职务。申请人须显示该名个人已获主事中介人授予充分的权力和权限,以作出相关的决定和履行指明责任,并获主事中介人提供充足资源和支援,以就该主事中介人履行指明责任。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34I条,提述就主事中介人而负有的指明责任,即提述以下责任:
(a) 确保该主事中介人设有及维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确保该主事中介人及每名隶属该主事中介人的附属中介人均遵守《强积金条例》第4A部;及
(b) 确保该主事中介人尽其最大努力,以确保隶属该主事中介人的附属中介人遵从(a)段所述的管控及程序。
应注意的是,倘若该名个人并非任职高层管理人员,则可能会较难证明该名个人在该主事中介人内有充分权限,以至能有效地担任负责人员。无论如何,积金局将检视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主事中介人的规模及组织架构。
在审核负责人员的申请时,积金局将参考《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的相关条文。
*第II部是有关担任主事中介人/寻求作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的负责人员的个人职责,以及该名个人在公司架构内的职位。
申请人须在表格INT-4第III部,详细描述主事中介人将为拟担任主事中介人负责人员的个人提供哪些资源及支援。举例来说,主事中介人可在相关职能范畴(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及合规、培训及发展、人力资源、营运及技术支援),向该名个人提供足够的资源及支援。
主事中介人提供的资源及支援是否足够,将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营运规模、附属中介人数目、商业活动的范围和种类及风险水平)。主事中介人最低限度应向负责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及支援,以使负责人员能够履行其在《强积金条例》第34I条下的指明责任。
此外,该名个人必须能够在有需要时接触高层管理人员,要求获取更多资源及支援,以确保负责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履行指明责任。
*第III部是有关主事中介人/寻求作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将提供予该名个人的资源及支援。
注:
- 对於在甚麽情况下采用哪些表格,可参考《强积金中介人注册手册》附录B所载的多个实例。
- 有关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详情,请参考《指引VI.1-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及更改通知指引》,《强积金中介人注册手册》及《强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