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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
1. 計劃成員如欲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是否需要透過中介人安排?如透過中介人轉移強積金,會否更快完成轉移?
計劃成員不一定要透過中介人安排轉移累算權益,他們可按個人需要,自行聯絡新受託人作出安排,或透過強積金中介人,以獲得有關其代理的強積金計劃或基金的資訊及意見,或要求他們協助處理有關強積金的文件。
不論是自行處理轉移強積金的手續,或交由中介人代勞,受託人處理轉移的時間是一樣的。
2. 中介人可否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如是,中介人是否要披露實際收取多少費用(例如佣金)?
強積金中介人可以就其提供的服務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報酬(如佣金、薪酬花紅等),然而,按照行業慣常做法,他們一般不會直接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佣金。
強積金中介人向客戶推銷強積金產品時,必須根據《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向客戶披露會否直接收費,或因提供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獲得報酬,例如佣金。
中介人亦必須告訴客戶,他所得到的利益會否因客戶選擇不同的計劃或基金而有差異。例如,客戶若選擇A計劃而非B計劃,中介人是否會獲得不同數額的佣金。但指引沒有要中介人披露實際的佣金金額及佣金的差異。
強積金中介人向客戶推銷強積金產品時,必須根據《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向客戶披露會否直接收費,或因提供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獲得報酬,例如佣金。
中介人亦必須告訴客戶,他所得到的利益會否因客戶選擇不同的計劃或基金而有差異。例如,客戶若選擇A計劃而非B計劃,中介人是否會獲得不同數額的佣金。但指引沒有要中介人披露實際的佣金金額及佣金的差異。
3. 中介人可否提供優惠(如送贈「禮品」)作招徠?
根據《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中介人是不可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回佣、禮物或優待,以促使客戶登記加入某計劃、作出供款、轉移權益至某計劃、或繼續留在某計劃。但如果提供的是單位回贈、強積金帳戶紅利、收費折扣、由受託人 / 保薦人提供或核准,並與成員優惠計劃有關的非金錢形式的利益(例如可享用某銀行的綜合理財服務),就不受限制。
4. 中介人透過電話或其他途徑向「生客」促銷是否違法?
在新的中介人規管制度下,除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外,所有公司和個人必須為註冊中介人才可以進行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沒有註冊的公司或人士進行上述活動會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監禁七年和罰款五百萬元。
誘使或邀請計劃成員轉移權益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為受規管的活動的之一。
積金局呼籲計劃成員,如有聲稱是強積金受託人或中介人的人士接觸他們,計劃成員應小心行事,如有懷疑,切勿向他人透露個人資料。
《強積金條例》沒有限制中介人只能以某種途徑向計劃成員推銷強積金計劃。但在法定規管中介人制度下,中介人一旦向客戶銷售或推銷強積金產品、或提供有關意見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例,以及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在推銷某隻基金前為客戶作出「適合性評估」。
誘使或邀請計劃成員轉移權益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為受規管的活動的之一。
積金局呼籲計劃成員,如有聲稱是強積金受託人或中介人的人士接觸他們,計劃成員應小心行事,如有懷疑,切勿向他人透露個人資料。
《強積金條例》沒有限制中介人只能以某種途徑向計劃成員推銷強積金計劃。但在法定規管中介人制度下,中介人一旦向客戶銷售或推銷強積金產品、或提供有關意見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例,以及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在推銷某隻基金前為客戶作出「適合性評估」。
5. 中介人向計劃成員銷售強積金產品之餘,可否同時推銷其他非強積金的產品?
只有根據《強積金條例》註冊的強積金中介人,方可進行受規管活動,向市民推銷強積金產品。
強積金中介人就強積金產品進行受規管活動(例如提供意見或進行銷售及推銷活動)時,須遵守《強積金條例》和《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不過,上述條例和指引只規範強積金中介人進行的受規管活動,例如提供與強積金基金有關的意見和銷售及推銷強積金產品。強積金中介人如欲同時推銷其他產品或就其他產品提供意見,應確保非強積金產品的推銷活動符合其他相關規例。
強積金中介人須履行《強積金條例》向其施加的法定責任,把取得的客戶資料保密處理。此外,強積金中介人應注意,積金局發出的《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訂明:
「註冊中介人必須把客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視作機密資料,除非在法例准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披露或使用該等資料。註冊中介人亦應避免不當地使用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所取得的個人資料。」
與此同時,當強積金中介人收集和使用客戶個人資料時,須留意及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1條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因此,強積金中介人應避免使用在強積金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取得的客戶資料,作非強積金產品用途。
強積金中介人就強積金產品進行受規管活動(例如提供意見或進行銷售及推銷活動)時,須遵守《強積金條例》和《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不過,上述條例和指引只規範強積金中介人進行的受規管活動,例如提供與強積金基金有關的意見和銷售及推銷強積金產品。強積金中介人如欲同時推銷其他產品或就其他產品提供意見,應確保非強積金產品的推銷活動符合其他相關規例。
強積金中介人須履行《強積金條例》向其施加的法定責任,把取得的客戶資料保密處理。此外,強積金中介人應注意,積金局發出的《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訂明:
「註冊中介人必須把客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視作機密資料,除非在法例准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披露或使用該等資料。註冊中介人亦應避免不當地使用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所取得的個人資料。」
與此同時,當強積金中介人收集和使用客戶個人資料時,須留意及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1條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因此,強積金中介人應避免使用在強積金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取得的客戶資料,作非強積金產品用途。
6. 強積金中介人須遵守哪些操守要求?
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必須遵守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以下主要範疇:
- 以誠實、公平的態度行事;
- 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 向客戶披露所需資料;及
- 盡力避免與客戶出現利益衝突(如無法避免衝突, 須向客戶作適當披露)。
7. 如計劃成員購買其他投資產品時已進行了「適合性評估」,可否豁免再進行「適合性評估」?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訂明中介人向客戶推銷某隻強積金基金或就選擇某基金向客戶提供意見前,須為客戶進行「適合性評估」,並根據客戶的風險狀況推介基金。此舉旨在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指引》亦訂明中介人進行「適合性評估」時,須要瞭解客戶的個人情況,包括強積金組合在內的投資組合、年齡、預計退休年齡、財政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願意承受風險的程度。
若計劃成員購買其他投資產品時曾進行「適合性評估」,中介人可否用該評估來推介適合的強積金基金,須視乎該「適合性評估」是否已收集指引內有關「適合性評估」所需資料;該「適合性評估」是否於近期進行,以及有否理由相信客戶的個人情況於期間有所改變等因素。
中介人若使用從其他途徑取得的個人資料時,亦應留意是否符合《個人私隱條例》及其他相關保密條款。
《指引》亦訂明中介人進行「適合性評估」時,須要瞭解客戶的個人情況,包括強積金組合在內的投資組合、年齡、預計退休年齡、財政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願意承受風險的程度。
若計劃成員購買其他投資產品時曾進行「適合性評估」,中介人可否用該評估來推介適合的強積金基金,須視乎該「適合性評估」是否已收集指引內有關「適合性評估」所需資料;該「適合性評估」是否於近期進行,以及有否理由相信客戶的個人情況於期間有所改變等因素。
中介人若使用從其他途徑取得的個人資料時,亦應留意是否符合《個人私隱條例》及其他相關保密條款。
8. 轉移權益會否設「冷靜期」?為何不設「冷靜期」?
法定的中介人規管制度已定下仔細的守則,讓計劃成員可於轉移權益前,知悉相關基金的特點和風險,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這些措施包括
- 要求中介人推介某隻強積金基金前,為客戶進行「適合性評估」,根據客戶的風險狀況來選擇適合的基金;
- 向客戶詳盡解釋有關計劃及基金的特點。
積金局亦一直強調,「僱員自選安排」雖然給予僱員一個轉移權,但他們不一定要轉移權益,亦無須即時轉移。中介人若向他們推銷某隻強積金基金,他們不須馬上作出決定,應三思而行。
9. 如中介人沒有跟從《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是否等同沒有遵守法定操守要求,即屬違法?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旨在協助強積金中介人符合法定的操守要求。任何人不會僅因為違反此等指引而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然而,如強積金局中介人沒有跟從有關指引,這是否顯示他沒有遵守法定操守要求,則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10. 計劃成員如何就強積金中介人的銷售活動作出投訴?
計劃成員如認為某強積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懷疑有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推銷或銷售活動,可以透過郵寄、電話、傳真、電郵或親身到積金局的辦事處,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郵寄: 新界葵涌葵昌路51號九龍貿易中心1座8樓
熱線: 29180102
傳真: 22598806
電郵: mpfa@mpfa.org.hk
親身遞交: 積金局各辦事處
郵寄: 新界葵涌葵昌路51號九龍貿易中心1座8樓
熱線: 29180102
傳真: 22598806
電郵: mpfa@mpfa.org.hk
親身遞交: 積金局各辦事處
11. 如積金局經調查後,證實某中介人違規銷售,積金局會對此中介人採取甚麼紀律制裁?積金局會否要求中介人賠償客戶?
如中介人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可向其施加紀律制裁,包括: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暫時撤銷註冊;
- 撤銷註冊;
- 在指定時間內喪失重新註冊資格;
- 罰款(最高$1,000萬或因違反操守要求而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款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