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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
1. 计划成员如欲转移强积金累算权益,是否需要透过中介人安排?如透过中介人转移强积金,会否更快完成转移?
计划成员不一定要透过中介人安排转移累算权益,他们可按个人需要,自行联络新受托人作出安排,或透过强积金中介人,以获得有关其代理的强积金计划或基金的资讯及意见,或要求他们协助处理有关强积金的文件。
不论是自行处理转移强积金的手续,或交由中介人代劳,受托人处理转移的时间是一样的。
2. 中介人可否向计划成员收取费用?如是,中介人是否要披露实际收取多少费用(例如佣金)?
强积金中介人可以就其提供的服务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报酬(如佣金、薪酬花红等),然而,按照行业惯常做法,他们一般不会直接向计划成员收取费用或佣金。
强积金中介人向客户推销强积金产品时,必须根据《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向客户披露会否直接收费,或因提供服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例如佣金。
中介人亦必须告诉客户,他所得到的利益会否因客户选择不同的计划或基金而有差异。例如,客户若选择A计划而非B计划,中介人是否会获得不同数额的佣金。但指引没有要中介人披露实际的佣金金额及佣金的差异。
强积金中介人向客户推销强积金产品时,必须根据《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向客户披露会否直接收费,或因提供服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例如佣金。
中介人亦必须告诉客户,他所得到的利益会否因客户选择不同的计划或基金而有差异。例如,客户若选择A计划而非B计划,中介人是否会获得不同数额的佣金。但指引没有要中介人披露实际的佣金金额及佣金的差异。
3. 中介人可否提供优惠(如送赠「礼品」)作招徕?
根据《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中介人是不可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回佣、礼物或优待,以促使客户登记加入某计划、作出供款、转移权益至某计划、或继续留在某计划。但如果提供的是单位回赠、强积金帐户红利、收费折扣、由受托人 / 保荐人提供或核准,并与成员优惠计划有关的非金钱形式的利益(例如可享用某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就不受限制。
4. 中介人透过电话或其他途径向「生客」促销是否违法?
在新的中介人规管制度下,除法例订明的特定情况外,所有公司和个人必须为注册中介人才可以进行推销强积金计划等受规管活动。没有注册的公司或人士进行上述活动会触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五百万元。
诱使或邀请计划成员转移权益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为受规管的活动的之一。
积金局呼吁计划成员,如有声称是强积金受托人或中介人的人士接触他们,计划成员应小心行事,如有怀疑,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资料。
《强积金条例》没有限制中介人只能以某种途径向计划成员推销强积金计划。但在法定规管中介人制度下,中介人一旦向客户销售或推销强积金产品、或提供有关意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例,以及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在推销某只基金前为客户作出「适合性评估」。
诱使或邀请计划成员转移权益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为受规管的活动的之一。
积金局呼吁计划成员,如有声称是强积金受托人或中介人的人士接触他们,计划成员应小心行事,如有怀疑,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资料。
《强积金条例》没有限制中介人只能以某种途径向计划成员推销强积金计划。但在法定规管中介人制度下,中介人一旦向客户销售或推销强积金产品、或提供有关意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例,以及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在推销某只基金前为客户作出「适合性评估」。
5. 中介人向计划成员销售强积金产品之余,可否同时推销其他非强积金的产品?
只有根据《强积金条例》注册的强积金中介人,方可进行受规管活动,向市民推销强积金产品。
强积金中介人就强积金产品进行受规管活动(例如提供意见或进行销售及推销活动)时,须遵守《强积金条例》和《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不过,上述条例和指引只规范强积金中介人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例如提供与强积金基金有关的意见和销售及推销强积金产品。强积金中介人如欲同时推销其他产品或就其他产品提供意见,应确保非强积金产品的推销活动符合其他相关规例。
强积金中介人须履行《强积金条例》向其施加的法定责任,把取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处理。此外,强积金中介人应注意,积金局发出的《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订明:
「注册中介人必须把客户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视作机密资料,除非在法例准许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披露或使用该等资料。注册中介人亦应避免不当地使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资料。」
与此同时,当强积金中介人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资料时,须留意及遵守《强积金条例》第41条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因此,强积金中介人应避免使用在强积金受规管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作非强积金产品用途。
强积金中介人就强积金产品进行受规管活动(例如提供意见或进行销售及推销活动)时,须遵守《强积金条例》和《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不过,上述条例和指引只规范强积金中介人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例如提供与强积金基金有关的意见和销售及推销强积金产品。强积金中介人如欲同时推销其他产品或就其他产品提供意见,应确保非强积金产品的推销活动符合其他相关规例。
强积金中介人须履行《强积金条例》向其施加的法定责任,把取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处理。此外,强积金中介人应注意,积金局发出的《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9段)订明:
「注册中介人必须把客户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视作机密资料,除非在法例准许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披露或使用该等资料。注册中介人亦应避免不当地使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资料。」
与此同时,当强积金中介人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资料时,须留意及遵守《强积金条例》第41条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因此,强积金中介人应避免使用在强积金受规管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作非强积金产品用途。
6. 强积金中介人须遵守哪些操守要求?
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操守要求,包括以下主要范畴:
- 以诚实、公平的态度行事;
- 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依归;
- 向客户披露所需资料;及
- 尽力避免与客户出现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冲突, 须向客户作适当披露)。
7. 如计划成员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时已进行了「适合性评估」,可否豁免再进行「适合性评估」?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订明中介人向客户推销某只强积金基金或就选择某基金向客户提供意见前,须为客户进行「适合性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推介基金。此举旨在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指引》亦订明中介人进行「适合性评估」时,须要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包括强积金组合在内的投资组合、年龄、预计退休年龄、财政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愿意承受风险的程度。
若计划成员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时曾进行「适合性评估」,中介人可否用该评估来推介适合的强积金基金,须视乎该「适合性评估」是否已收集指引内有关「适合性评估」所需资料;该「适合性评估」是否於近期进行,以及有否理由相信客户的个人情况於期间有所改变等因素。
中介人若使用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个人资料时,亦应留意是否符合《个人私隐条例》及其他相关保密条款。
《指引》亦订明中介人进行「适合性评估」时,须要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包括强积金组合在内的投资组合、年龄、预计退休年龄、财政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愿意承受风险的程度。
若计划成员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时曾进行「适合性评估」,中介人可否用该评估来推介适合的强积金基金,须视乎该「适合性评估」是否已收集指引内有关「适合性评估」所需资料;该「适合性评估」是否於近期进行,以及有否理由相信客户的个人情况於期间有所改变等因素。
中介人若使用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个人资料时,亦应留意是否符合《个人私隐条例》及其他相关保密条款。
8. 转移权益会否设「冷静期」?为何不设「冷静期」?
法定的中介人规管制度已定下仔细的守则,让计划成员可於转移权益前,知悉相关基金的特点和风险,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这些措施包括
- 要求中介人推介某只强积金基金前,为客户进行「适合性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来选择适合的基金;
- 向客户详尽解释有关计划及基金的特点。
积金局亦一直强调,「雇员自选安排」虽然给予雇员一个转移权,但他们不一定要转移权益,亦无须即时转移。中介人若向他们推销某只强积金基金,他们不须马上作出决定,应三思而行。
9. 如中介人没有跟从《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是否等同没有遵守法定操守要求,即属违法?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旨在协助强积金中介人符合法定的操守要求。任何人不会仅因为违反此等指引而招致民事或刑事责任。然而,如强积金局中介人没有跟从有关指引,这是否显示他没有遵守法定操守要求,则需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10. 计划成员如何就强积金中介人的销售活动作出投诉?
计划成员如认为某强积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怀疑有未经注册的中介人进行推销或销售活动,可以透过邮寄、电话、传真、电邮或亲身到积金局的办事处,向积金局作出投诉。
邮寄: 新界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龍贸易中心1座8樓
热线: 29180102
传真: 22598806
电邮: mpfa@mpfa.org.hk
亲身递交: 积金局各办事处
邮寄: 新界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龍贸易中心1座8樓
热线: 29180102
传真: 22598806
电邮: mpfa@mpfa.org.hk
亲身递交: 积金局各办事处
11. 如积金局经调查後,证实某中介人违规销售,积金局会对此中介人采取甚麽纪律制裁?积金局会否要求中介人赔偿客户?
如中介人违反操守要求,积金局可向其施加纪律制裁,包括:
- 公开或非公开谴责;
- 暂时撤销注册;
- 撤销注册;
- 在指定时间内丧失重新注册资格;
- 罚款(最高$1,000万或因违反操守要求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款额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