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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備忘錄

諒解備忘錄指各合作機構就預期的工作安排所訂定的協議。為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與其他規管機構簽訂了下列六份協議。

 

《落實香港居民豁免參保合作備忘錄》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

目的

  • 便在廣東省受僱工作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據《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豁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詳情請參閱此頁面。 

 

《合作諒解備忘錄》簽署儀式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澳門金融管理局

日期

2021年12月

目的

  • 就資訊交流、專業培訓及技術分享三方面,加強兩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強制性公積金產品規管事宜諒解備忘錄》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日期

於1999年6月首次簽訂
於2003年4月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實施後予以修訂

目的

  • 訂明雙方在規管強積金產品及產品營辦者方面各須履行的職責;
  • 減少雙方不必要的工作重疊;以及
  • 促進互助及資訊交流,以助雙方履行各自的職責。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管註冊計劃的受規管者協議備忘錄》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保險業監管局
金融管理專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日期

2013年5月

目的

  • 訂明四個規管當局在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規管受規管者方面就行使各自的職能所協定的行政及運作安排;及
  • 是盡量確保四個規管當局在規管受規管者時保持規管準則一致及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的措施之一。

 

《規管強制性公積金中介人協議備忘錄》 

 

(只適用於處理有關強積金中介人於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操守的投訴個案(包括轉介、調查、執法,以及監察調查及執法工作),由2012年11月1日起不再適用於所有其他事宜。)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金融管理專員
保險業監管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日期

於1999年10月首次簽訂
於2004年1月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實施後予以修

目的

  • 訂明各方在規管強積金中介人方面的責任;
  • 確保各方採取劃一的規管模式;
  • 減少各方不必要的工作重疊;以及
  • 減少監管漏洞。 

 

《協議備忘錄》  

 

合作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保險業監管局

日期

2004年4月

目的

  • 加強雙方合作,共同履行對強積金基金、實體或強積金中介人的監管責任;
  • 減少不必要的監管工作重疊;
  • 消除監管漏洞;以及
  • 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盡量加強資訊交流,以助雙方履行其法定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