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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指各合作机构就预期的工作安排所订定的协议。为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积金局与其他规管机构签订了下列六份协议。

 

《落实香港居民豁免参保合作备忘录》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

目的

  • 便在广东省受雇工作的强积金计划成员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豁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详情请参阅此页面。 

 

《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仪式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

日期

2021年12月

目的

  • 就资讯交流、专业培训及技术分享三方面,加强两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强制性公积金产品规管事宜谅解备忘录》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日期

於1999年6月首次签订
於2003年4月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实施後予以修订

目的

  • 订明双方在规管强积金产品及产品营办者方面各须履行的职责;
  • 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重叠;以及
  • 促进互助及资讯交流,以助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管注册计划的受规管者协议备忘录》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保险业监管局
金融管理专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日期

2013年5月

目的

  • 订明四个规管当局在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规管受规管者方面就行使各自的职能所协定的行政及运作安排;及
  • 是尽量确保四个规管当局在规管受规管者时保持规管准则一致及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措施之一。

 

《规管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协议备忘录》 

 

(只适用於处理有关强积金中介人於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操守的投诉个案(包括转介、调查、执法,以及监察调查及执法工作),由2012年11月1日起不再适用於所有其他事宜。)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金融管理专员
保险业监管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日期

於1999年10月首次签订
於2004年1月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实施後予以修

目的

  • 订明各方在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方面的责任;
  • 确保各方采取划一的规管模式;
  • 减少各方不必要的工作重叠;以及
  • 减少监管漏洞。 

 

《协议备忘录》  

 

合作机构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保险业监管局

日期

2004年4月

目的

  • 加强双方合作,共同履行对强积金基金、实体或强积金中介人的监管责任;
  • 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工作重叠;
  • 消除监管漏洞;以及
  • 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尽量加强资讯交流,以助双方履行其法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