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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懲處強積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其前負責人員違反監管規定
積金局向強積金主事中介人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的處罰。積金局亦譴責葉士奇(葉),及命令葉由2024年7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的18個月期間喪失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資格2。
滙豐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推行一個轉介項目(該項目),招募沒有註冊中介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或招聘公司作為介紹人,向滙豐推薦潛在的強積金企業客戶。若獲推薦的客戶、介紹人自己及/或其附屬公司參與滙豐的強積金計劃(滙豐的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強積金供款及/或將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該介紹人便可從滙豐獲得轉介費。該項目推行期間,滙豐與五名介紹人簽署了協議,並成功從三名介紹人獲得六宗企業客戶的轉介,直至該項目於2021年2月暫停為止。所有與該項目有關的協議均於2022年6月終止。
經積金局轉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事件進行了調查。經評估金管局的調查結果後,積金局認為滙豐就該項目沒有遵守以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及《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的操守要求:
(一)向介紹人提供優待,以促使客戶參與滙豐的計劃、向滙豐的計劃作供款及/或將任何強積金轉移至滙豐的計劃;及
(二)沒有充足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確保滙豐及其附屬中介人3遵守《強積金條例》第4A部的規定,包括確保只會用註冊中介人代表其進行受規管活動。
積金局認為,滙豐在推行該項目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操守指引》第III.6段中,禁止提供優待的規定,亦沒有制定嚴謹架構,以(a)識別本身及其附屬中介人所須遵從的事宜;及(b)設有管控措施、程序及其他安排,以確保所述的禁止提供優待規定得以遵從。此外,滙豐在推行該項目期間,允許未經註冊的人士(即該五名介紹人)進行受規管活動4。
葉是滙豐的前負責人員,負責監督批核及執行該項目直至2020年11月,但葉卻沒有識別不遵從相關操守要求的風險,包括提供優待的規範,及不可用未經註冊的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積金局認為滙豐的缺失,可歸因於葉作為負責人員的疏忽所引致。
積金局營運總監及執行董事許慧儀女士表示:「只有具備相關資格及經培訓的註冊中介人,才可以銷售和推銷強積金計劃,這是一項基本的監管規定。容許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相關活動會損害監管制度的核心,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容忍。」
許女士續說﹕「《操守指引》有關中介人提供優待的規範,是為了確保僱主及強積金計劃成員能夠不受優待影響,妨礙其作出獨立及知情的決定。向未經註冊的中介人提供優待會不必要地令僱主及計劃成員頻繁轉換強積金計劃,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先生表示:「認可機構應有適當的系統和管控措施,以確保其於進行強積金業務時,遵守《強積金條例》及《操守指引》下適用的法定和監管要求。」
積金局在決定對滙豐及葉作出紀律制裁時,已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一) 滙豐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性和影響;
(二)涉及強積金資產管理規模總額超過$2.4億,牽涉超過2,400名強積金計劃成員;
(三)沒有收到任何客戶因滙豐的違規行為而遭受任何財務損失的投訴;
(四)按積金局的要求,滙豐委任一間外部獨立的審核公司,以評估其內部管控措施的成效及防止同類事件於將來再次發生;
(五)該項目推行超過10個月,直至2021年2月暫停,而與五名介紹人就該項目所簽訂的協議,最終亦於2022年6月或之前終止;
(六)滙豐與積金局合作,以消除積金局的疑慮;
(七)葉在該項目推行時所擔任的角色及參與的程度;
(八)積金局須向業界傳遞具強烈阻嚇力的訊息,表明局方不會容許有關違規行為;及
(九)滙豐及葉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4年7月5日
1. 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
2. 葉(強積金註冊編號114770)於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間是隸屬於滙豐的負責人員。他於2021年2月24日起不再是強積金中介人。他在上述時間內亦擔任滙豐的退休金主管,監督前線員工的強積金業務和銷售活動。
3. 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4. 《強積金條例》禁止註冊中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