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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惩处强积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前负责人员违反监管规定
积金局向强积金主事中介人1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作出谴责及罚款$2,400万的处罚。积金局亦谴责叶士奇(叶),及命令叶由2024年7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的18个月期间丧失主事中介人负责人员资格2。
滙丰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推行一个转介项目(该项目),招募没有注册中介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机构或招聘公司作为介绍人,向滙丰推荐潜在的强积金企业客户。若获推荐的客户、介绍人自己及/或其附属公司参与滙丰的强积金计划(滙丰的计划)、向滙丰的计划作强积金供款及/或将强积金转移至滙丰的计划,该介绍人便可从滙丰获得转介费。该项目推行期间,滙丰与五名介绍人签署了协议,并成功从三名介绍人获得六宗企业客户的转介,直至该项目於2021年2月暂停为止。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协议均於2022年6月终止。
经积金局转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评估金管局的调查结果後,积金局认为滙丰就该项目没有遵守以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及《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的操守要求:
(一)向介绍人提供优待,以促使客户参与滙丰的计划、向滙丰的计划作供款及/或将任何强积金转移至滙丰的计划;及
(二)没有充足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确保滙丰及其附属中介人3遵守《强积金条例》第4A部的规定,包括确保只会用注册中介人代表其进行受规管活动。
积金局认为,滙丰在推行该项目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操守指引》第III.6段中,禁止提供优待的规定,亦没有制定严谨架构,以(a)识别本身及其附属中介人所须遵从的事宜;及(b)设有管控措施、程序及其他安排,以确保所述的禁止提供优待规定得以遵从。此外,滙丰在推行该项目期间,允许未经注册的人士(即该五名介绍人)进行受规管活动4。
叶是滙丰的前负责人员,负责监督批核及执行该项目直至2020年11月,但叶却没有识别不遵从相关操守要求的风险,包括提供优待的规范,及不可用未经注册的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积金局认为滙丰的缺失,可归因於叶作为负责人员的疏忽所引致。
积金局营运总监及执行董事许慧仪女士表示:「只有具备相关资格及经培训的注册中介人,才可以销售和推销强积金计划,这是一项基本的监管规定。容许未经注册的中介人进行相关活动会损害监管制度的核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容忍。」
许女士续说﹕「《操守指引》有关中介人提供优待的规范,是为了确保雇主及强积金计划成员能够不受优待影响,妨碍其作出独立及知情的决定。向未经注册的中介人提供优待会不必要地令雇主及计划成员频繁转换强积金计划,并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陈景宏先生表示:「认可机构应有适当的系统和管控措施,以确保其於进行强积金业务时,遵守《强积金条例》及《操守指引》下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
积金局在决定对滙丰及叶作出纪律制裁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一) 滙丰违规事故的性质、严重性和影响;
(二)涉及强积金资产管理规模总额超过$2.4亿,牵涉超过2,400名强积金计划成员;
(三)没有收到任何客户因滙丰的违规行为而遭受任何财务损失的投诉;
(四)按积金局的要求,滙丰委任一间外部独立的审核公司,以评估其内部管控措施的成效及防止同类事件於将来再次发生;
(五)该项目推行超过10个月,直至2021年2月暂停,而与五名介绍人就该项目所签订的协议,最终亦於2022年6月或之前终止;
(六)滙丰与积金局合作,以消除积金局的疑虑;
(七)叶在该项目推行时所担任的角色及参与的程度;
(八)积金局须向业界传递具强烈阻吓力的讯息,表明局方不会容许有关违规行为;及
(九)滙丰及叶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有关本个案的纪律制裁行动声明,请按此处。
-完-
2024年7月5日
1. 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的商业机构。
2. 叶(强积金注册编号114770)於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是隶属於滙丰的负责人员。他於2021年2月24日起不再是强积金中介人。他在上述时间内亦担任滙丰的退休金主管,监督前线员工的强积金业务和销售活动。
3. 附属中介人隶属於强积金主事中介人,并获积金局注册,代表主事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
4. 《强积金条例》禁止注册中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