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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譴責及取消楊啟德的強積金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資格30個月

積金局譴責強積金主事中介人1的負責人員楊啟德(),及命令楊由2024年9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的30個月期間喪失強積金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資格。

 

楊是強積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該主事中介人)的前負責人員2。局方早前因主事中介人3所推行的一個轉介項目(該項目)沒有遵從有關提供優待及內部管控的規定,對其作出懲處。局方並因此對楊亦採取紀律制裁行動。

 

經積金局轉介,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事件進行了調查。

 

該主事中介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透過該項目招募沒有註冊中介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或招聘公司作為介紹人,向該主事中介人推薦潛在的強積金企業客戶。若獲推薦的客戶、介紹人自己及/或其附屬公司參與該主事中介人的強積金計劃(該計劃)、向該計劃作出供款及/或將強積金轉移至該計劃,該介紹人便可從該主事中介人獲得轉介費。該項目推行期間,未經註冊的人士,即介紹人,獲允許進行受規管活動4

 

作為負責人員,楊負責監督執行該項目,但楊卻沒有識別不遵從相關操守要求的風險,包括提供優待的規範,及不可用未經註冊的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積金局認為該主事中介人的缺失,可歸因於楊作為負責人員的疏忽。他在該項目中的角色和責任包括:

 

(a) 執行及監督該項目,包括相關銷售活動;
(b) 與介紹人的管理層作初步接觸,以介紹該項目,並參與介紹人之間的大部分會議;
(c) 代表該主事中介人與介紹人簽署協議;以及
(d) 參與決定容許及鼓勵介紹人分發該主事中介人的推銷資料

 

積金局在決定本個案的紀律制裁時,已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該主事中介人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性和影響、楊在該項目推行時所擔任的角色及參與的程度,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有關本個案的紀律制裁行動聲明,請按此處

-完-

2024年9月5日

 

1. 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商業機構。
2. 楊(強積金註冊編號078851)於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間是隸屬於該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他於2023年3月23日起不再是強積金中介人。他在上述時間內亦擔任該主事中介人的退休金主管,監督前線員工的強積金業務和銷售活動。
3. 請參閱積金局2024年7月5日的新聞稿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禁止註冊中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