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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谴责及取消杨启德的强积金主事中介人负责人员资格30个月

积金局谴责强积金主事中介人1的负责人员杨启德(),及命令杨由2024年9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的30个月期间丧失强积金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资格。

 

杨是强积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该主事中介人)的前负责人员2。局方早前因主事中介人3所推行的一个转介项目(该项目)没有遵从有关提供优待及内部管控的规定,对其作出惩处。局方并因此对杨亦采取纪律制裁行动。

 

经积金局转介,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事件进行了调查。

 

该主事中介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透过该项目招募没有注册中介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机构或招聘公司作为介绍人,向该主事中介人推荐潜在的强积金企业客户。若获推荐的客户、介绍人自己及/或其附属公司参与该主事中介人的强积金计划(该计划)、向该计划作出供款及/或将强积金转移至该计划,该介绍人便可从该主事中介人获得转介费。该项目推行期间,未经注册的人士,即介绍人,获允许进行受规管活动4

 

作为负责人员,杨负责监督执行该项目,但杨却没有识别不遵从相关操守要求的风险,包括提供优待的规范,及不可用未经注册的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积金局认为该主事中介人的缺失,可归因於杨作为负责人员的疏忽。他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和责任包括:

 

(a) 执行及监督该项目,包括相关销售活动;
(b) 与介绍人的管理层作初步接触,以介绍该项目,并参与介绍人之间的大部分会议;
(c) 代表该主事中介人与介绍人签署协议;以及
(d) 参与决定容许及鼓励介绍人分发该主事中介人的推销资料

 

积金局在决定本个案的纪律制裁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该主事中介人违规事故的性质、严重性和影响、杨在该项目推行时所担任的角色及参与的程度,以及其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有关本个案的纪律制裁行动声明,请按此处

-完-

2024年9月5日

 

1. 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的商业机构。
2. 杨(强积金注册编号078851)於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是隶属於该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他於2023年3月23日起不再是强积金中介人。他在上述时间内亦担任该主事中介人的退休金主管,监督前线员工的强积金业务和销售活动。
3. 请参阅积金局2024年7月5日的新闻稿
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禁止注册中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