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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積金局暫時撤銷[X]作為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六個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公布,暫時撤銷[X]作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為期六個月,由2019年1月10日至7月9日1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所有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時,須嚴格遵守法例和指引。積金局可向違反規例或指引的中介人發出紀律制裁命令,包括譴責、罰款、暫時撤銷註冊、撤銷註冊或使有關中介人喪失註冊資格。積金局不時收到針對強積金中介人的投訴,涉及冒認計劃成員查詢其帳戶資料或安排計劃成員在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積金局認為此等屬嚴重失當行為,會在適當情況下採取具阻嚇性的紀律制裁。

 

積金局發現[X]在2017年年中,邀請一名計劃成員將其名下其他強積金計劃內的強積金轉移至宏利環球精選(強積金)計劃時,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2中列明中介人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以及須謹慎、有技巧、努力與審慎行事的操守要求,亦違反《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3。[X]主要的違規行為概述如下︰

 

1. [X]冒認該名計劃成員致電一名強積金受託人,以取得其帳戶資料;

2. [X]在計劃成員簽署三張表格前,沒有確保表格已填妥;

3. [X]沒有向該名計劃成員提供五份已簽署表格的副本﹔

4. [X]沒有記錄獲得計劃成員指示的日期和時間﹔及

5. [X]沒有遵從[Y]的內部守則,向[Y]登記其私人助手的資料。

 

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到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該名計劃成員並沒有損失、[X]坦白承認有關行為及其過往沒有違反紀律。

 

本個案由保險業監管局在作出調查後轉介積金局跟進。

 

-完-
2019年1月10日

 

 

1. [X]是隸屬於[Y(一個主事中介人)]的註冊附屬中介人。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34ZL(1)(a)條列明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強積金中介人其行事須誠實、公平、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第34ZL(1)(b)條訂明,強積金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須以按理可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3. 《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第III.3段中介人須確保表格副本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交予客戶。第III.16段指註冊中介人須就客戶發出涉及關鍵決定的任何指令的詳情備存紀錄(包括接獲指令的日期、時間及詳情)。第III.20段列明附屬中介人須遵守其主事中介人就管控、程序及操守標準所訂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