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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屬違法

早前有計劃成員因為向一間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永久離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監禁7天,緩刑兩年。過往亦曾有計劃成員以此理由,在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等。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劃成員要到65歲退休時才可提取強積金。只有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包括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死亡,才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如計劃成員因永久離開香港而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必須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法定聲明和相關文件,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計劃成員一生只可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出一次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次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過去,曾有犯罪集團教唆計劃成員以訛稱永久離港,作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理由。局方呼籲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並提高警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誤墮法網,在接到來歷不明的電話時應提高警覺,切勿隨便透露個人資料。

 

積金局一直嚴厲執法,打擊這類違法行為,包括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此外,積金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基於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士的名單,以核實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強積金的申索。

 

強積金制度設立的原意是協助打工仔在職時作儲蓄,盡早為退休生活籌謀。因此,積金局提醒計劃成員不應隨意提早取回強積金,以避免影響退休儲蓄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