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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属违法

早前有计划成员因为向一间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讹称永久离港,以提早提取强积金,被裁定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被判监禁7天,缓刑两年。过往亦曾有计划成员以此理由,在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时,因作出虚假声明而被定罪,判罚款、社会服务令或监禁等。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计划成员要到65岁退休时才可提取强积金。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包括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额结余或死亡,才可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

 

如计划成员因永久离开香港而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必须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法定声明和相关文件,令受托人信纳其已获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计划成员一生只可以永久离港为由提出一次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及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亦不能再次以同样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任何人士如向积金局或受托人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过去,曾有犯罪集团教唆计划成员以讹称永久离港,作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的理由。局方呼吁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并提高警觉,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误堕法网,在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时应提高警觉,切勿随便透露个人资料。

 

积金局一直严厉执法,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包括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就可疑个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离港。此外,积金局亦备存纪录册,载列所有曾基於永久离开香港的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人士的名单,以核实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强积金的申索。

 

强积金制度设立的原意是协助打工仔在职时作储蓄,尽早为退休生活筹谋。因此,积金局提醒计划成员不应随意提早取回强积金,以避免影响退休储蓄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