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投資
投資規管及資料披露
投資規管
投資安排
在強積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方面,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和投資經理均受法例訂明的權責所約束,包括:
- 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必須由已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投資經理進行投資;
- 強積金計劃的主要投資經理必須:
- 是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投資管理公司;
- 至少具$1,000萬的繳足款股本;以及
- 至少具相同款額的淨資產;以及
- 投資經理必須獲得證監會的適當註冊資格,才可管理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或匯集退休基金。如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經理更須具備有關的專業知識。
投資經理可把投資管控的職能轉授予其他投資經理,惟該等投資經理必須獲認可監管機構授權,亦是計劃的投資經理的有聯繫者。
准許投資項目
受託人及投資經理負責就強積金計劃下各基金的投資作出決定,因此必須遵從法例及基金投資委託書的規定,以及只可投資於規例訂明的准許投資項目。
參照退休基金業的現行最佳做法,准許投資項目名單包括定質及定量方面的限制,藉以減低一些可以避免的風險,例如有關流通量、估值、交易對手及分散投資的風險。
一般要求
分散投資項目
強積金基金投資於任何單一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的總額,不得超逾基金資金總額的10%。
借入及借出證券
強積金基金不得借入證券,但是基金可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訂立證券借出及回購協定。
借入款項
基金只可在若干有限條件下借入款項。
證券及期貨
強積金計劃的基金可投資於:
- 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並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
- 符合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或
- 若干種類的可轉換債務證券。
基金亦可有限度地投資於上市認股權證,而在容許的範圍內,基金亦可透過若干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活動。
銀行存款及貨幣風險
強積金計劃的基金可將資產存放於合資格的銀行,但須符合法例訂明有關分散投資項目的規定。
強積金基金所持有的資產,必須最少有30%為港元貨幣資產。
有關上述一般要求的詳情,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附表1,以及強積金「投資指引」。
受限制投資項目(僱主營辦計劃)
僱主營辦計劃不可把超逾10%的資產投資於參與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或由他們所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