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投资
投资规管及资料披露
投资规管
投资安排
在强积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方面,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投资经理均受法例订明的权责所约束,包括:
- 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必须由已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注册的投资经理进行投资;
- 强积金计划的主要投资经理必须:
- 是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投资管理公司;
- 至少具$1,000万的缴足款股本;以及
- 至少具相同款额的净资产;以及
- 投资经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适当注册资格,才可管理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汇集退休基金。如基金投资於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经理更须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
投资经理可把投资管控的职能转授予其他投资经理,惟该等投资经理必须获认可监管机构授权,亦是计划的投资经理的有联系者。
准许投资项目
受托人及投资经理负责就强积金计划下各基金的投资作出决定,因此必须遵从法例及基金投资委托书的规定,以及只可投资於规例订明的准许投资项目。
参照退休基金业的现行最佳做法,准许投资项目名单包括定质及定量方面的限制,藉以减低一些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有关流通量、估值、交易对手及分散投资的风险。
一般要求
分散投资项目
强积金基金投资於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的总额,不得超逾基金资金总额的10%。
借入及借出证券
强积金基金不得借入证券,但是基金可在法例容许的范围内,订立证券借出及回购协定。
借入款项
基金只可在若干有限条件下借入款项。
证券及期货
强积金计划的基金可投资於:
- 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并在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符合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或
- 若干种类的可转换债务证券。
基金亦可有限度地投资於上市认股权证,而在容许的范围内,基金亦可透过若干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活动。
银行存款及货币风险
强积金计划的基金可将资产存放於合资格的银行,但须符合法例订明有关分散投资项目的规定。
强积金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必须最少有30%为港元货币资产。
有关上述一般要求的详情,请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以及强积金「投资指引」。
受限制投资项目(雇主营办计划)
雇主营办计划不可把超逾10%的资产投资於参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或由他们所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