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

基本規定

凡根據條例註冊的退休計劃,計劃的僱主及管理人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資產

除特殊情況,計劃的資產只可運用於該計劃,並必須與下列資產分開:

     

  • 該計劃的僱主的資產;或
  • 該計劃的管理人的資產(指不屬於因其管理人身分而歸屬於他的資產)。
計劃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計劃亦須依照本身條款及(如該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精算師證明書所載建議(如有的話),獲得提供款項。

 

計劃的資產不得包括借予該計劃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的貸款。所包括的受限制投資項目,合計不得超過有關計劃資產的10%。
 
受託人
如屬受信託管限的計劃,須委任最少一名由僱主本人、其僱員或有關連人士以外擔任的獨立受託人,除非該有關連人士是根據《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

受託人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

 

  1. 以合理水平謹慎、有技巧、努力與審慎行事
  2. 運用合理預期的知識,管理及維持計劃
  3. 確保資產投資於不同項目,減低損失風險
  4. 以成員的利益而非以受託人本身的利益為先
  5. 按照計劃的條款行事
轉移利益

計劃(收取計劃)的僱主,不得接受從另一個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轉移計劃)轉移的利益,除非:

 

  1. 轉移是按照收取計劃的僱主與該轉移計劃的僱主所訂立的協議;
  2. 有關利益是支付給該收取計劃的成員,而該成員過去曾是該轉移計劃的成員;以及
  3. 該利益在轉移前,由該轉移計劃下以該成員姓名開立的帳户所持有,而該利益在轉移後,由該收取計劃下以該成員姓名開立的帳户所持有。

 

周年申報表/精算師證明書

計劃的管理人須備存計劃的帳目和紀錄,並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快製備計劃財務報表,交由獨立核數師審計,製備報告。


僱主亦須委任核數師進行審計工作。核數師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管理人的核數師提交關於該計劃供款情況的報表。詳情請參閱僱主的核數師報表的指引

周年申報表、核數師報告及經審計財務報表,必須於計劃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呈交予積金局。

 

界定利益計劃必須每三年由精算師檢討一次。如發現資不抵債,則須每年檢討一次。為計劃製備精算師證明書的精算師,不得為(a)該計劃的僱主;(b)該僱主的有關連人士或僱員;或(c)與(b)項所述僱員訂有僱傭合約的人士。

 

界定利益計劃的精算師證明書必須於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呈交予積金局。

如計劃宣告終止,須於周年申報表、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匯報計劃截至以下日期(以較遲者為準)為止的狀況(一般而言,大約18個月):

 

  • 終止計劃的生效日期,即在《註冊計劃終止或清盤通知書》上填報的日期;或
  • 計劃下所有利益已支付予成員的日期,或(如適用)計劃資產轉移至另一計劃的日期。
 
僱主的周年書面聲明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計劃的僱主須向積金局提供書面聲明,確認:

 

  1. 該計劃的條款是否在該財政年度無論何時均將該計劃的成員限於合資格的人;
  2. 該計劃的成員是否在該財政年度無論何時均全屬合資格的人。

 

披露資料
計劃的僱主必須向每名計劃成員提供若干資料;而計劃的成員或諮詢委員會有權要求僱主或計劃的指定人士提供相關資料。如計劃超過20人,以及超過半數成員贊成成立諮詢委員會,則成員可以透過互選成立諮詢委員會。
更改通知

 下列各項如有更改,必須在更改生效後一個月內通知積金局:

     

  • 計劃管理人及指定人士的姓名/名稱或地址(由指定人士採用積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 僱主的姓名/名稱或地址(由僱主採用積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 管理人/僱主/僱主代表(由僱主採用積金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通知)

計劃本籍如有更改,亦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積金局。

須申報事件的通知

如計劃的僱主或管理人知悉於2020年6月26日或之後發生的須申報事件,須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積金局書面通知,列出事件詳情,並准許積金局查閱,以及應積金局要求,列出更詳盡的情況。

 

「須申報事件」指不遵守關乎計劃資產、成員利益、提供款項、受託人、投資、轉移利益或合資格的人的規定的事件。

 

書面通知樣本請參閱須申報事件作出通知

繳交定期費用

僱主須每年為計劃繳交年費,並於周年到期日後一個月內繳交給積金局,否則可被徵收數目相等於未繳費用的附加費。周年到期日是指自計劃註冊日期的一周年之日或以後每年該日起計的每段12個月期間的最後一日。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年費為$3,700;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年費為$1,800。

 

僱主可以經轉數快、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

 
註冊計劃的終止/清盤

計劃的僱主及指定人士須在該計劃清盤或終止程序開始後14日內,以書面通知積金局及計劃的每名成員。

 

詳情請參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指南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註冊計劃

除上述規定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亦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提供選擇機會

僱主須為新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提供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的機會。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取得強積金豁免證明書,僱主亦須為現有計劃成員提供一次機會,選擇留在原有計劃或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如削減成員現有計劃的日後利益或權益,亦須提供機會,讓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受託人標準

公司受託人

 

  1. 如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為一間註冊信託公司;
  2. 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必須令積金局信納:     
    • 該公司相當於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以及
    • 該公司在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

個人受託人

 

  1. 如屬非僱主受託人,必須令積金局信納:
    • 該人士具有良好聲譽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觸犯涉及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等罪行;
    • 該人士具備積金局認為有助該計劃運作的技巧、知識、經驗及資格;
    • 該人士過去或現在與下列人士並沒有任何能影響受託人獨立判斷之財務或其他方面的聯繫:
      • 計劃的僱主(但以專業顧問身分,又或假如僱主是一間公司,則以該公司董事身分而與該僱主有聯繫者除外)
      • 僱主的任何有聯繫者
      • 僱主的任何控權人
      • 該等控權人的任何有聯繫者
    • 該人士並非為該計劃的核數師、投資經理或精算師;以及
    • 該人士通常在香港居住。
  2. 如屬僱主受託人,須令積金局信納該人士具有良好聲譽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觸犯涉及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等罪行。
 

如計劃的受託人全部均是個人,當現有受託人卸任時或在委任新受託人時,必須有不少於兩名受託人,而其中最少一名必須是符合上述第(I)項的規定的非僱主受託人。

 

受託人董事

作為某計劃受託人(上述「公司受託人」涵蓋的受託人除外)的公司,其董事必須令積金局信納:

     

  • 該人士具有良好聲譽及品格,尤其是未曾被裁定觸犯涉及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等罪行;以及
  • 該人士或該公司另一名董事具備積金局認為有助該計劃運作的技巧、知識、經驗及資格。
 
就受託人的變更作出報告

凡辭退或委任受託人之前,須取得積金局的核准。如受託人為一間公司但並非註冊信託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但並非一間註冊信託公司,則須在辭退或委任受託人的董事之前,取得積金局的書面核准。

 

有關人士如欲取得委任受託人或受託人董事的預先核准,必須以書面形式連同訂明的表格向積金局申請。

委任投資經理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士不得獲委任為計劃的投資經理: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團,或獲註冊經營該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或
  2. 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獲某主管機構授權經營第(I)段提述的業務的公司,而該主管機構獲積金局所承認。
 
投資標準
  • 計劃的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必須確保:

    1. 不會使用衍生工具致令計劃的資產有槓桿成分
    2. 不會為計劃的任何目的而借入款項,除了:
      • 向計劃成員支付或就計劃成員而支付累算權益,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借入:
        • 借入的款額不多於資產在有關時間的市值的10%;
        • 該項借款並非一系列借款的一部分;以及
        • 借款期不多於90天;或
      • 為完成涉及與計劃有關的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的取得或處置的交易,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借入:
        • 借款期不多於七天;以及
        • 在作出進行該等交易的決定時,相當不可能有需要借入款項。

  • 如計劃的資產的有效風險超逾該等資產的市值,則該等資產即屬槓桿式。
 
撤回強積金豁免證明書
如撤回強積金豁免證明書,須由僱主/僱主代表以訂明的表格格式(即第WD-ER號表格)提出申請。
其他

僱主亦必須:


  1. 於香港主要辦事處或成員的每個工作地方的當眼處,展示豁免證明書;以及
  2. 向每名成員提供強積金豁免證明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