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强积金中介人

强积金中介人类别


强积金中介人分为两类:主事中介人与附属中介人。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主事中介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

积金局获授权为以下商业实体(即是甲类受规管者)注册为主事中介人,以核准其进行受规管活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同时进行该两类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同时进行该两类活动)的法团;
  • 根据《保险业条例》获授权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公司;以及
  • 根据《保险业条例》获发牌的持牌长期业务保险经纪公司。
附属中介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

积金局获授权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以下人士(即乙类受规管者)注册为附属中介人,以核准其作为主事中介人的代表,进行受规管活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同时进行该两类活动)的个别人士;
  • 根据《银行业条例》获登记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同时进行该两类活动)的个别人士;
  • 根据《保险业条例》获发牌的持牌长期业务个人保险代理,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表机构或持牌长期业务代表。

何谓受规管活动?


任何人士必须先向积金局注册成为强积金中介人,才能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

 

任何人士如在其受雇工作、进行业务期间或为了报酬,从事以下任何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即「受规管活动」),必须向积金局注册:


  • 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有关於管理强积金的决定;或
  • 向他人提供「受规管意见」(即有关於管理强积金的决定的意见)。

 

就以下事宜提供意见,即属提供「受规管意见」:


  • 参加某个强积金计划;
  • 以雇主身分参与某个强积金计划;
  • 向某个强积金计划供款(包括自愿性供款)或投资於某个强积金计划的某个基金,以及供款/投资的款额;
  • 将强积金从某个强积金计划转移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或从某个强积金计划的基金转移至该计划的另一个基金,以及所转移的款额;
  • 将某个职业退休计划的利益转移至某个强积金计划,以及所转移的款额;以及
  • 是否从某个强积金计划申索强积金、或何时提出申索,以及申索的款额。

规管模式


积金局是负责处理强积金中介人注册的机构,并向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发出如何符合适当法定要求的指引,同时负责向违规者进行纪律制裁。


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则担任前线监督的法定角色,分别负责监察及调查以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作为核心业务的强积金中介人。

 

积金局亦会依靠以上机构监管其体系内的强积金中介人。

 

如强积金中介人在进行其银行业、保险业及/或证券业的主要业务以外,将强积金销售和推广活动作为附带业务,将受到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和证监会监管。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


《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为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以及为有关强积金计划提供意见的强积金中介人,提供有关最基本的操守准则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