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参加及终止程序
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有法律责任安排新入职雇员登记参加由雇主所选择的强积金计划。
雇主如何选择合适的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就业人士提供退休保障。因此,雇主应先了解雇员的需要和意愿,从而选择一个能够为雇员提供最切合其需要的产品及服务并收费合宜的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
雇主只可参加一个计划?
雇主可以参加多於一个强积金计划,为雇员提供多个选择,以便雇员可以选择最切合其个人需要的计划。
为增加雇员的选择,雇主应挑选能提供不同类别的强积金基金和服务的强积金计划,及考虑基金的收费水平和表现。
一般雇员
全部开启 全部收起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18岁至64岁,受雇60日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60日是自受雇日起,维持雇佣关系的日子按历日计算(包括假期),而非指受雇日期起计的工作日数。
假如自受雇起计第60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雇主执行的责任有影响)#,则登记限期延长至该日之後的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积金易平台暂停运作的日子(而暂停对雇主执行的责任有影响)#。
例子:
C先生受雇为公司的市场推广主任,他的受雇首日是6月19日。那麽雇主安排他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最後限期便是8月17日,即从受雇日起计第60日。
雇主不可持续与雇员签署不足60日的雇佣合约。假如雇佣关系维持不少於60日,雇主仍须为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供款。
雇主须向雇员提供所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登记表格。
表格所需内容及文件
- 所选取的强积金基金
- 雇员的个人资料
-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
- 在表格上签署
其後,雇主须把填妥的表格交予受托人*,以便为雇员开立强积金帐户。
如雇员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当计划的受托人*接纳申请人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後,会向计划成员发出参与通知。
该参与通知会列明:
- 计划成员所登记参加的强积金计划名称
- 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计划成员的姓名
- 发出该通知的日期
如雇主没有准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50,000及监禁三年。
# 只适用于已加入「积金易」平台的强积金受托人及其计划
* 强积金受托人及其计划将依次序逐一加入「积金易」平台。当计划加入「积金易」平台后,积金易公司将使用「积金易」平台执行计划下的行政工作,为雇主、计划成员及自雇人士提供计划行政服务及处理服务指示。届时,雇主、计划成员及自雇人士可透过「积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强积金,而无须再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服务指示,而「积金易」平台将直接提供有关信息及/或文件给您。就强积金计划加入「积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关信息,可浏览「积金易」平台网站(www.empf.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