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涵盖范围
除了获豁免人士之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按强积金条例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员
雇员基本上指根据雇佣合约(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并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受聘於雇主的雇员。
自雇人士
在强积金制度下,自雇人士是指透过生产或买卖货品,或透过提供服务以赚取收入,而不是以雇员身分受雇的人士(即是为自己工作的人 )。
独资经营者及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均属自雇人士。
获豁免人士
以下类别的人士为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 未满18岁或年届65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家务雇员1
- 自雇小贩
- 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或津贴及补助学校的教员)
-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 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来港工作及(1)获准留港不超过13个月或(2)是某个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的人士
- 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涵盖范围例子
下表胪列常见工种例子,及一般受/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的原因。
家务雇员¹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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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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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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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住所提供服务的保母、家庭佣工、园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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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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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住所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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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住所以外地方提供服务的保母、家庭佣工、园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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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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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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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别人士聘请的司机、保镳、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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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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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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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业主立案法团聘请的持牌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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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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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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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於个别人士,并在其住所提供护卫服务的护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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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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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要是在雇主的住宅楼宇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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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雇员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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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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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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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少於60日,但其後获同一雇主再度雇用,而其雇佣合约应视为超过60日的连续性合约(按《雇佣条例》的定义)的雇员、兼职工人及暑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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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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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连续性合约的定义,请向劳工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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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香港以外地方的雇员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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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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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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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签证(dependant visa)进入香港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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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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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并非以工作为理由获准进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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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签证进入香港,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逗留不多於13个月,但其後签证获延期,准予留港共超过13个月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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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港首13个月 - 否
留港首13个月之後 - 是 |
自第13个月完结後的第一天便不再获得豁免,雇主须在该天起的60日内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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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签证进入香港,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在香港逗留,而且有参加某个在香港以外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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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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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在香港或从香港雇用、在香港工作,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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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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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深圳居住而每日穿梭深港两地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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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外地区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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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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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是否香港居民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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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学生签证来港读书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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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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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在该学生受雇起计60日内,安排该学生参加强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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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计划(饮食业及建造业)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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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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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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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及建造业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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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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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代替另一人工作数日的临时工人,并获该人支付现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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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暑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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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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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的「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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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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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自雇的代理人,负责为大型饮食机构(如酒店)的宴会招聘临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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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的「蛇头」或「猪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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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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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专门承办商(扎铁及电工)的雇员,负责招聘地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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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人士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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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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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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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合夥企业的海外合夥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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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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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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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受雇於另一名农民或渔民,否则通常属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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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小巴及客货车司机(并非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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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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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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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自出租的士、小巴及客货车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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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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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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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授课的教师或乐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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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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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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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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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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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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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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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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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驻港领事馆工作的本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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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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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师及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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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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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只来自股息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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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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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或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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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只来自租金但并非经营物业租赁业务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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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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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或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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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务雇员」是雇员的一种,其雇佣合约完全或主要是为在雇主的住所中提供家务服务而订立。「家务」指「与家或家庭有关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