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

涵盖范围

除了获豁免人士之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按强积金条例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员

雇员基本上指根据雇佣合约(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并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受聘於雇主的雇员。

一般雇员

一般雇员

一般雇员是指年满18岁至64岁,从事任何行业而持续受雇60日或以上的雇员。

临时雇员

临时雇员
临时雇员是指年满18岁至64岁,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员。

自雇人士

在强积金制度下,自雇人士是指透过生产或买卖货品,或透过提供服务以赚取收入,而不是以雇员身分受雇的人士(即是为自己工作的人 )。

 

独资经营者及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均属自雇人士。

获豁免人士

以下类别的人士为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 未满18岁或年届65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家务雇员1
  • 自雇小贩
  • 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或津贴及补助学校的教员)
  •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 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来港工作及(1)获准留港不超过13个月或(2)是某个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的成员的人士
  • 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涵盖范围例子

下表胪列常见工种例子,及一般受/不受强积金制度涵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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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雇员¹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在雇主住所提供服务的保母、家庭佣工、园丁
服务在住所内提供
在雇主住所以外地方提供服务的保母、家庭佣工、园丁
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由个别人士聘请的司机、保镳、船工
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由业主立案法团聘请的持牌管理员
服务在住所以外提供
受雇於个别人士,并在其住所提供护卫服务的护卫员
服务主要是在雇主的住宅楼宇内提供
短期雇员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受雇少於60日,但其後获同一雇主再度雇用,而其雇佣合约应视为超过60日的连续性合约(按《雇佣条例》的定义)的雇员、兼职工人及暑期工人
有关连续性合约的定义,请向劳工处查询
来自香港以外地方的雇员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受养人签证(dependant visa)进入香港的雇员
 
他们并非以工作为理由获准进入香港
持工作签证进入香港,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逗留不多於13个月,但其後签证获延期,准予留港共超过13个月的雇员
留港首13个月 - 否
留港首13个月之後 - 是
自第13个月完结後的第一天便不再获得豁免,雇主须在该天起的60日内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

持工作签证进入香港,获准按照《入境条例》第11条在香港逗留,而且有参加某个在香港以外设立的:

  • 公积金计划;或
  • 退休金计划;或
  • 退休计划或离职金计划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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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在香港或从香港雇用、在香港工作,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雇员
例如在深圳居住而每日穿梭深港两地的雇员
在香港以外地区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雇员
雇员是否香港居民并不相关

持学生签证来港读书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 在毕业後紧接续办「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签证(IANG签证)而获准在港工作;及
  • 学生签证的有效期加上紧接的IANG签证有效期合计超过13个月
雇主必须在该学生受雇起计60日内,安排该学生参加强积金计划
行业计划(饮食业及建造业)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饮食业及建造业替工
通常是代替另一人工作数日的临时工人,并获该人支付现金报酬
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暑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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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的「蛇头」
通常是自雇的代理人,负责为大型饮食机构(如酒店)的宴会招聘临时工人
建造业的「蛇头」或「猪仔头」
通常是专门承办商(扎铁及电工)的雇员,负责招聘地盘工人
自雇人士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合夥企业的海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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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民
除非受雇於另一名农民或渔民,否则通常属自雇人士
的士、小巴及客货车司机(并非车主)
通常属自雇人士
收入来自出租的士、小巴及客货车的车主
通常属自雇人士
私人授课的教师或乐器教师
通常属自雇人士
其他
工作特点
是否受强积金制度涵盖?
备注
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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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驻港领事馆工作的本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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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师及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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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只来自股息的股东
非雇员或自雇人士
收入只来自租金但并非经营物业租赁业务的业主
非雇员或自雇人士
1「家务雇员」是雇员的一种,其雇佣合约完全或主要是为在雇主的住所中提供家务服务而订立。「家务」指「与家或家庭有关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