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僱主
如何避免違規?
僱主可細閱以下常見誤解,並遵守有關規定,以免誤墮法網。有關僱主強積金責任的詳盡資訊,可參閱《僱主手冊》。
誤解:我無須安排不符合《僱傭條例》下「418」規則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兼職僱員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至少工作18小時,會被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俗稱「418」規則
- 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不受「418」規則所限
- 強積金制度同時涵蓋全職及兼職僱員
- 不論僱員每星期的工作時數多少,只要他們受僱60日或以上,僱主便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誤解:我與僱員簽訂一連串僱用期少於60日的短期僱傭合約,便無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以多份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傭合約僱用員工
- 即使每份僱傭合約的僱用期少於60日,如有證據證明雙方的僱傭關係長達60日或以上,僱主仍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誤解:如果我與僱員簽訂書面服務合約,把僱員轉為自僱人士,我便無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把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 自僱安排並非純粹根據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或所簽訂的「自僱人士」合約而定
- 須視乎雙方實際上是否存有僱傭關係
- 釐定雙方關係,要考慮不同因素,例如,公司對他的工作的控制權、所用設備是否由公司提供,是否須承擔資本開支或財務風險等
誤解:如果僱員不想參加強積金,我便無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員要求僱主不要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
- 僱主有法律責任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相互協議,甚或是由僱員主動提出不要參加強積金的要求,均不會免除僱主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的法律責任
僱主應確保每月在供款日(即每月的10號)或之前,向受託人*提交填妥的付款結算書及準時供款。有關本年各個月份的供款日,請瀏覽「強積金供款日」年曆。
使用網上系統或軟件是最有效避免徵收附加費的方法。現時所有受託人*都有提供電子服務,僱主應使用網上系統或軟件提交付款結算書及作出供款,既準確又省時。請聯絡受託人*了解詳情。
僱主應留意「處理強積金供款常見誤解」,以免被視作逾期或拖欠供款。
* 強積金受託人及其計劃將依次序逐一加入「積金易」平台。當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後,積金易公司將使用「積金易」平台執行計劃下的行政工作,為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提供計劃行政服務及處理服務指示。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就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關資訊,可瀏覽「積金易」平台網站(www.empf.org.hk)。
檢控個案實錄
人物:
A女士(甲公司美容師)
B先生(甲公司獨資經營者)
C女士(乙公司獨資經營者)
個案內容
A女士向積金局投訴,指B先生有安排她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有關登記手續是在有關特准限期(即A女士受僱滿60日)到期日的三個月後才辦理。
A女士表示,B先生每月均從她的薪金中扣除5%作為僱員部分的供款,但卻從沒有替她將供款支付予其強積金受託人。B先生亦從沒有為她作出僱主部分的供款。
積金局的調查及執法行動
積金局收到投訴後隨即展開調查,並要求B先生與局方會面及提供相關資料。B先生否認曾聘請A女士,更堅稱A女士是由另一獨資經營者C女士(乙公司)所聘請。根據商業登記署的資料,甲公司的地址除B先生的商業登記外,另有乙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然而,乙公司的商業登記手續是在A女士離職後才辦理。此外,在A女士的強積金登記表格上,B先生亦擅自更改了A女士的入職日期,以配合乙公司的成立註冊日期,令人以為A女士是乙公司所僱用的。
明顯地,這是僱主B先生的故意安排,以逃避法律責任,而有關行為亦損害了A女士應有的強積金權益。積金局徵詢了法律意見後,決定檢控B先生沒有在A女士受僱首60日內為她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沒有為她作出相關的供款。
最後法庭裁定B先生罪名成立,被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的判詞指出,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令公眾明白,類似的犯法行為屬嚴重罪行,故必須判以較具阻嚇性的刑罰,以打擊有關罪行。
認識《強積金法例》
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僱主必須為所有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於其受僱首60日內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部分獲豁免人士除外)。自僱人士亦必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另外,強積金制度下特設行業計劃,供建造業及飲食業的僱主及僱員參加。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即使只受僱一天,僱主亦必須為該僱員作出供款。
法律後果及懲處
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為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僱主如在僱員的入息中扣除供款後沒有把供款支付予強積金受託人,最高可被罰款$45萬及監禁四年。
人物:
D先生(侍應)
E女士(甲有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負責人)
個案內容
D先生向積金局投訴他的前僱主E女士,指她每月均從他的薪金中扣除5%作為強積金供款,但卻從沒有替他將供款支付予強積金受託人。D先生表示在受僱期間,公司曾多次更改名稱,分別是甲有限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但D先生已忘記公司在何時更改名稱,只記得不論是哪一間公司僱用他,均由E女士聘請及安排工作。
積金局的調查及執法行動
積金局收到投訴後隨即展開調查,證實E女士是甲有限公司的經理,同時亦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根據相關強積金受託人及積金局的資料,甲有限公司及丙公司曾為D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卻從來沒有替他作出供款,而乙公司則從來沒有安排他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
E女士表示她只是甲有限公司的經理,而不是負責人;至於乙公司和丙公司,由於已結束營業,因此再沒有資金作出供款。
雖然E女士只是甲有限公司的經理,但該公司因她的同意或疏忽,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只為D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沒有為他供款,因此違反了《強積金條例》。同樣地,E女士作為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亦沒有為D先生供款,因而再次違反條例。
此外,E女士作為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沒有在D先生受僱首60日內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因此再三違反條例。
就上述多項違規事項,積金局向E女士提出檢控。經法庭審訊後,E女士被裁定以上各指控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4,300。
認識《強積金法例》
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僱主必須為所有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於其受僱首60日內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部分獲豁免人士除外)。自僱人士亦必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另外,強積金制度下特設行業計劃,供建造業及飲食業的僱主及僱員參加。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即使只受僱一天,僱主亦必須為該僱員作出供款。
法律後果及懲處
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為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僱主如在僱員的入息中扣除供款後,沒有把供款支付予相關的強積金受託人,最高可被罰款$45萬及監禁四年。
人物 :
F先生(中港貨櫃車司機)
G先生(中港運輸公司負責人)
個案內容
F先生是一名中港貨櫃車司機,一直受聘於僱主G先生的中港運輸公司。G先生要求F先生成立一家獨資經營的公司,而該獨資經營公司的商業登記費由G先生的運輸公司及F先生平均分擔。其後,G先生的公司與F先生簽訂承租及出租貨櫃車協議書,當中列明雙方沒有僱傭關係。G先生指F先生已是自僱人士,因此公司無須為其支付強積金供款。
F先生表示,他的職責只限於替G先生的公司駕駛貨櫃車運載貨物,所有工作均由G先生的公司安排,他的薪金以拆帳形式計算,每月由G先生的公司以支票存入F先生的銀行戶口。F先生不能拒絕G先生的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此外,他工作時所駕駛的貨櫃車亦是由G先生的公司擁有,而G先生的公司從來沒有向F先生收取租車費。
另外,與貨櫃車有關的一切支出,例如維修費用、汽車保險費及汽車牌照費,以及與F先生執行日常工作有關的所有支出,例如汽油費、橋路費、隧道費、過關費及入線費等,均由G先生的公司支付。F先生亦不須承擔任何資本開支或財務風險,而他亦從來沒有權利參與釐訂G先生的公司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及參與公司的管理營運。
F先生認為,他是G先生的公司的僱員,而並非自僱人士,於是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的調查及執法行動
積金局即時聯絡G先生了解詳情,並要求他提供相關文件。G先生出示與F先生簽訂的承租及出租貨櫃車協議書,聲稱與F先生之間並不存有僱傭關係。
之後,積金局與G先生會面,並錄取了一份書面口供。在供詞中,G先生否認有關控罪,並堅稱F先生並非其公司僱員。
最後,積金局掌握了充分證據,決定向G先生的公司提出檢控,指其作為僱主而沒有為F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該僱主最終在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4,000。
認識《強積金法例》
自僱人士的定義
在強積金制度下,自僱人士是指以非僱員身分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的人士。自僱的安排並非純粹根據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或所簽訂的「自僱人士」合約而定,須視乎雙方實際上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
要釐定雙方關係,要考慮不同因素,例如公司對他的工作的控制權、所用設備是否由公司提供,是否須承擔資本開支或財務風險等。
法侓後果及懲處
如僱主蓄意要求僱員轉為「自僱人士」,而不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將被視為逃避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僱主如在僱員的入息中扣除供款後,沒有將供款支付予相關的強積金受託人,最高可被罰款$45萬及監禁四年。
人物:
H先生(警衛員)
I先生(護衛公司負責人)
個案內容
H先生受僱於一間護衛公司,工作約四個月後離職。他其後發現,護衛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亦沒有為他作出強積金供款,於是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的調查及執法行動
積金局接獲投訴後隨即展開調查,除了搜集證據外,亦約見護衛公司的負責人I先生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調查發現,H先生於受僱期內,曾先後與護衛公司簽訂兩份僱傭合約,每份合約的僱用期均為59日,而兩份合約之間相隔七日。表面看來,H先生只是短暫受僱,護衛公司因此無須按《強積金條例》的規定,為H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為他作出相關供款。
然而,經進一步調查後,積金局發現該護衛公司於第一份僱傭合約尚未完結前,已安排H先生簽署另一份同樣為期59日的僱傭合約。兩份合約相隔僅七日,即俗稱的「過冷河」。
H先生證實,他於「過冷河」期間仍然需要上班。積金局其後與I先生會面。I先生起初否認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拖欠供款的指控,聲稱H先生只是臨時工,有需要才會要求H先生上班。直至積金局人員向I先生出示第二份「預先」簽署的僱傭合約,他才承認犯錯,但仍然辯稱是由於人為疏忽才導致出錯,並堅稱這只是個別事件。
積金局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檢控該護衛公司。最後,該護衛公司在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8,500。
認識《強積金法例》
受僱「60日」的定義(#不適用於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
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必須為所有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其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這個「60日」的規定:
- 應按曆日計算(包括假期);
- 應按僱員和僱主的僱傭關係釐定,與實際工作日數及時數無關;以及
- 適用於全職或兼職工作。
僱主不可蓄意把僱員的僱用期分拆為每段少於60日的僱用期,藉以逃避強積金責任。假如僱傭關係實際達60日或以上,僱主必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即使受僱一天,僱主亦必須為該僱員作出供款。
法律後果及懲處
僱主如沒有在僱員受僱首60日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