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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与规例

附属法例

强积金计划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第46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强积金条例》所规定或准许由规例订明的任何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订立规例;或可为为达致《强积金条例》的目标而有需要或方便予以订明的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订立规例。规例亦可根据《强积金条例》第46条为该条文指明的目的而订立。该等目的包括就强积金计划的运作(例如有关受托人、登记参加计划及供款的规定、累算权益的可调动性及提取安排,以及投资规定)订立规定、就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计划申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而订立规定及订立持续监察规定,以及订明须缴交的费用的类别和款额(例如核准成为受托人的费用)。根据《强积金条例》第46条订立的规例是附属法例。

 

根据《强积金条例》第47条,积金局可为《强积金条例》所规定或准许由规则订明的任何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积金局亦可根据《强积金条例》第47条为该条文指明的目的而订立规则。该等目的包括就与强积金计划的管理及支付强制性供款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根据《强积金条例》第47条订立的规则是附属法例。

 

职业退休计划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73条,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可就指明的目的订立规则。该等目的包括订明费用、将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就关於计划的更改的通知提供细节、向成员支付利益,以及更有效施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条文及实现该条例的目的。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73条订立的规则是附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