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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连串行动提醒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

积金局在12月份展开连串行动以进一步提醒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包括在湾仔区展开的大型自雇人士巡查行动、与小巴及的士团体合作举行宣传活动等,促请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

积金局发言人今日(2007年12月26日)表示,任何年龄介乎18至65岁之间,并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不论是一位独资经营者,或是生意合夥人,均属强积金制度下的自雇人士。

发言人补充说:「积金局有权检控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其後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积金局亦有权向违例人士徵收罚款。」

积金局在今年12月,展开多项对象为自雇人士的巡查行动及宣传教育活动。於12月13日,在湾仔区展开一项大型巡查行动,了解区内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情况。积金局共派出20名督察参与今次的行动。

此外,积金局与多个小巴、的士团体以及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合作,於12月7日、11日及12日,在旺角、观塘及湾仔分别举行宣传活动,向小巴及的士司机派发有关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的宣传单张及纪念品,提醒他们自雇人士的强积金责任。

另外,积金局又印制了一份全新的《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指南》,扼要地载列自雇人士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责。小册子已上载於积金局网页供公众浏览。小册子亦同时在劳工处各区劳资关系科各办事处、民政处各分区办事处及积金局各办事处供免费索阅。

发言人又说,在成为自雇人士的60日内,必须选择一位核准的受托人,并登记加入强积金计划。有别於一般雇员,自雇人士可选择按年或按月供款,而申报有关入息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 以最近期税单的「应评税利润」作为有关入息;或
* 以个人入息免税额作为有关入息;或
* 以书面声明向受托人申报有关入息;或
* 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港币12,000元或每月港币1,000元作为供款。


积金局督察(中及左)在湾仔区的自雇人士巡查中,向店主(右)解释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的详情。


积金局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前排中)、强积金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前排右)及其他小巴团体代表,向小巴司机派发积金局纪念品及有关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的小册子。



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