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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如期实施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的生效日期并不会延期,会如期於十二月一日实施。

强积金法例对供款安排已有适当弹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执行董事(成员保障)李树荣重申强积金实施日期毋须更改。

「强积金是经过社会各阶层多年来的反覆讨论後所决定的。强积金主体法例早於一九九五年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再花上五年时间制定有关的附属法例,并为实施强积金制度做准备工作。」

「强积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计划,对在职人士存着深远的影响。短期的经济情况并不应该影响到强积金的实施日期,因强积金的供款是需要长时间达到成熟阶段,并且累积到足够的退休保障。」李树荣说。

李树荣补充说:「香港的经济环境正在逐步改善,而强积金占中小企的整体经营成本,不足百分之一。」

「而且,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可享有的税务优惠上限为全年雇员总薪酬百分之十五。」

他相信超过十万间,占整体中小企业五成以上的公司已经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在投资保障方面,李先生指出积金局已设有审慎的监管措施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 每个强积金计划均须要符合法例要求,经由积金局批核;
  • 基金投资经理是需要遵守极严谨的投资守则,例如规定强积金供款要分散投资,不得集中投资於某一公司的证券、严禁作杠杆式买卖、严格限制投资於衍生工具或进行借贷活动等。该些严谨的限制,是确保雇员的供款不用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 每个注册计划每年需由独立核数师进行核数,并向积金局提交财务报告;
  • 法例规定每一个强积金投资基金都必须订立一份"投资政策陈述书",予计划成员参考。基金经理只可在陈述书内指明的范畴投资。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