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修订条例明日(11月1日)全面生效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2008年10月31日)提醒所有雇主及雇员,《200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条例)将於明日(11月1日)全面生效。由即日开始,雇主必须在每个月的第10日或以前为雇员上一个月的供款期作出强积金供款,以及必须将给予雇员的房屋津贴及利益纳入计算「有关入息」的范围,否则即属违法。

积金局发言人指出,在实施规定後,积金局会向违法雇主采取执法行动。违法雇主将会被徵收欠款5%的附加费外,更可被罚款港币5,000元或欠款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雇主同时可遭刑事检控,首次定罪已可最高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港币10万元。

发言人补充,为使雇主及雇员知悉有关修订及采取适当措施,积金局已制作以「积金新一页保障你明天」为口号的宣传广告及单张,透过不同媒体作出广泛宣传。积金局同时亦与雇主团体合作,宣传此新规定,协助雇主了解及配合有关措施。积金局亦有安排职员向雇主讲解有关的修订。

发言人提醒雇员应经常查阅强积金帐户,若怀疑自己的强积金权益被剥削,可以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举报,让积金局尽快作出跟进。



2008年10月3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