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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提醒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7月25日)提醒所有自雇人士,他们有责任在12月1日前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跟雇员一样,自雇人士的法定供款额亦为入息的百分之五。计算入息基础的上下限同样是设在月入二万元及四千元。收入超过每月四千元或每年四万八千元的自雇人士便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
自雇人士可按月或按年供款。
医生、律师、代理人、营业车司机、在香港经营生意的独资东主及合夥人通常都是自雇人士。
积金局执行董事(成员保障)李树荣先生表示:「选择每年供款的自雇人士应在计划会计年度年结时供款。如选择每月供款,则应知会受托人,每个月的那一天是供款日。」
他补充:「计算有关入息时,自雇人士可按照《税务条例》计算出的应评税利润为每年供款之基础。」
「如果选择每月供款,则只须把按年计的应评税利润除以十二,便可得出每月的有关入息。」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之代表今日与李树荣会晤,讨论与营业车司机有关的强积金供款事宜。李氏呼吁司机们登记强积金计划。
公众如欲查询自雇人士供款或其他强积金的问题,欢迎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或浏览积金局的网页(https://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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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