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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开展推广教育活动提醒自雇人士关心强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展开关於自雇人士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醒自雇人士须与雇员一样参加强积金计划外,亦应该多关心个人的强积金户口,为日後的退休生活做好准备。

积金局非执行董事李启明先生今日(2006年11月14日)与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 ─ 的士司机分会合作,在湾仔区多个的士站,向的士司机派发强积金自雇人士资料单张及纪念品,提醒他们加入强积金计划外,亦要关心自己的强积金帐户,定期查阅、留意投资回报、检讨投资组合,以保障退休生活。

根据强积金法例,自雇人士是指所有年龄介乎18至65岁,并非以雇员身分在本港提供服务或货品以赚取入息的人士。自雇人士须把有关入息的百分之五,选择按年或按月供款形式作为强积金有关入息,并定期向强积金受托人供款。

自雇人士强积金供款的有关入息,上限为每月$20,000或每年$240,000,下限为每月$5,000或每年$60,000。自雇人士与雇员一样,可因应自己的经济能力,作出自愿供款,以增加自己的退休保障。

除呼吁自雇人士守法参加强积金计划,和定时供款外,积金局最近更提醒雇主,根据强积金条例规定,雇主必须依时把供款交予强积金计划核准受托人,否则积金局可向有关雇主徵收罚款港币5,000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另外,雇员应定期检查帐户,如发现遭雇主拖欠强积金,应尽早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作出举报,并挺身作证,以保障权益。

-完-

20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