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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虚假声明提取强积金判监禁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时,向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上星期被法庭裁定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分别被判监禁一个月及两个月,缓刑两年。

 

涉案的两名计划成员曾分别於2006年12月及2013年4月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强积金受托人申请并获批提早提取强积金。他们其後分别於2018年4月及5月,再以相同理由,向另一间强积金受托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受托人按既定程序将有关申请提交积金局核实。经调查後,发现他们在有关的「法定声明」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声称自己从没有基於已在某较早日期永久性离开香港的相同理由而从任何强积金计划中获支付强积金,而其中一名成员更曾於2010年7月因触犯相同罪行而被法庭定罪。积金局将两宗个案转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检控,两名计划成员最终被法庭裁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罪名成立。

 

根据《条例》规定,强积金计划成员可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而成员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请。若该成员其後返港及再次参加强积金计划,将不能再次以永久离港的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任何人士如向积金局或受托人作出虚假声明,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罚款$20万及监禁2年。

 

连同最新两宗定罪个案,至今共有六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在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时,因为作出虚假声明而被定罪後,被判处监禁或感化令。

 

积金局发言人提醒强积金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积金局与警方及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就可疑个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离港。积金局亦备存纪录册,载列所有曾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成员,以核实申索人以往曾否基於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一旦发现可疑个案,积金局必定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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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