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新闻稿

积金局暂时撤销刘珮施的强积金中介人注册6个月

积金局暂时撤销刘珮施作为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为期6个月,由202262日至20221211

 

积金局发现20193月至6月期间,曾邀请或诱使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参加某个强积金计划或成为该计划的成员,把该计划成员在另一强积金计划内的强积金转移至该计划。在过程中,刘施违反了《强制性公积金计条例》《强积金条例》的操守要求2,包括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附中介人3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及持正,并须以按理可预期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会有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她亦违反了《注册中介人操要求指引》《指引》4及未有遵其主事中介人5的内部政及指引,其主要违规行为概如下:

 

1. 两次冒充该计成员致电其强积金受托人,就该计的强积金帐户作出查询;

2. 在更改已填妥的表格前,未有取得该计划成员的简签及指示作证明;

3. 在要求该计成员签表格前,没有确相关表格已填妥;及

4. 没有向该计成员提供已签署的表格副本

 

积金局在决定纪律制裁时,已考虑该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刘施违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以及其过往并无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保业监管局作出调查後转介积金局跟进。

 

有关本个案的纪律制裁行动声明,请按此处

 

-完-

2022年6月2日

 

 

1. 刘珮施强积金注册编1208082017216起是隶香港永明金有限公的附中介人。

2. 《强积金条例》第34ZL(1)(a)(b)条。

3. 附属中介人隶属於强积金主事中介人,并获积金局注册,代表主事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

4. 指引规定,强积金中介人必须:

(a)确保在由客户签署的任何表格上填妥所有要项,才要求客户签署表格。已填妥的表格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由客户简签。如实际上不可能由客户简签,则必须证明是由客户作出指示更改。表格副本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交予客户III.3);

(b)遵守其主事中介人就管控、程及操所订定的规定III.20

5. 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的商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