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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吁自雇人士履行强积金权责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将发信予近5,000名新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自雇人士,提醒他们必须遵守法例规定,定期作出强积金供款。

为进一步促请自雇人士遵守强积金法例,积金局将采取一连串措施,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向自雇人士宣传其强积金权责。这些措施包括:
  • 发信予约4,700名於过去半年内新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自雇人士,提醒他们需要定期作出供款;并向他们派发全新编制的「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须知」单张,加深他们对强积金供款安排的认识;
  • 针对有较多自雇人士的行业,包括运输、建筑、证券经纪、保险及地产代理、美容中医、零售等,联系逾300个相关工会或团体,向他们提供免费讲座,呼吁他们的会员多关注自己的强积金帐户及投资;
  • 与不同团体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局举办讲座,让计划创业的人士更了解自雇人士的强积金权责;及
  • 继续定期举办各类外展宣传及推广活动,直接向自雇人士传递强积金讯息。
另一方面,积金局亦会加强与受托人联系,跟进怀疑拖欠供款的自雇人士个案,包括主动巡查涉嫌违规的自雇人士。

积金局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表示:「强积金制度的目标,是透过雇主、雇员和自雇人士供款,协助香港就业人士累积退休储蓄。自雇人士也需要参加强积金计划和作出供款,为自己的退休作好准备。我们希望透过一连串活动,令各行业的自雇人士更明白其强积金权责,更懂得如何妥善管理自己的强积金投资。」

积金局与多个的士及小巴团体的代表於本星期二(11月22日)及今日(11月24日),到湾仔、观塘及旺角(见下图)呼吁职业司机多关心自己的强积金帐户,并向他们派发新编印的「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须知」单张及纪念品。

在强积金制度下,任何人士介乎18至未满65岁,并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不论是独资经营者或生意合夥人,均属自雇人士。自雇人士需要开立一个强积金自雇人士帐户,并定期作出供款。


积金局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中)与小巴团体代表到多区接触职业司机,提醒他们强积金权责。



积金局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右二)与的士团体代表向的士司机派发宣传单张及纪念品,向他们宣传强积金讯息。

- 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