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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欢迎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条例草案获通过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欢迎立法会今日(6月21日)通过《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通过後,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便得以设立。雇员自选安排(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及中介人的法定规管制度将於2012年11月1日同步实施。
雇员自选安排容许雇员在现职期间,将现职的强积金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部分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每公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届时,230万名雇员将可就自己的强积金权益拥有更大的选择权。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预料可自由转移的强积金资产会由约41%增至逾67%。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预计强积金计划的销售及推销活动将会更频繁。设立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将可加强规管上述活动,从而进一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一直与强积金受托人紧密合作,确保雇员自选安排可顺利实施。随着有关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将进行最後阶段的准备工作,包括为强积金中介人提供培训课程,并推出广泛的宣传及教育活动,提升公众人士对新安排的认识。」
在新的规管制度下,积金局将是唯一为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及就法定操守要求制定指引的机构。积金局亦会处理涉及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的投诉,并全权决定是否施加纪律处分。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会担当法定的前线监督,负责监管和调查分别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为主要业务的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法例於11月1日生效後,除法例订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人如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销售及推销强积金计划等受规管活动,即属违法。
另一方面,注册中介人必须遵守订明的操守要求,包括要以诚实、公平的态度行事、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依归、向客户披露充分资料及尽量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等。如注册中介人没有遵守操守要求,将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讉 责、罚款、暂时吊销或撤销注册。
为了让2012年11月1日前已向积金局注册的中介人(以2012年5月31日计,注册中介人数目为30,406)顺利过渡至新制度,积金局会为他们提供两年的过渡期。他们可於过渡期内,在法定制度下向积金局申请注册,期间继续从事销售及推销强积金计划等受规管活动。
此外,积金局预计,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转移累算权益的个案可能会大幅上升。有见及此,积金局已建立电子转移系统(ePASS),让受托人可透过此电子平台传送转移累算权益的数据资料。法例赋权积金局可指明受托人使用电子平台,并就相关事宜订立规定。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打击雇主拖欠供款,法例亦增订新罪行,订明雇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在民事诉讼中发出的判令,缴付拖欠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费,即属违法。法例亦订定条文,如雇主持续没有为他们的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他们可被处以每日罚款。
-完-
2012年6月21日
条例草案通过後,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便得以设立。雇员自选安排(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及中介人的法定规管制度将於2012年11月1日同步实施。
雇员自选安排容许雇员在现职期间,将现职的强积金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制性供款部分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每公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届时,230万名雇员将可就自己的强积金权益拥有更大的选择权。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预料可自由转移的强积金资产会由约41%增至逾67%。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预计强积金计划的销售及推销活动将会更频繁。设立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将可加强规管上述活动,从而进一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一直与强积金受托人紧密合作,确保雇员自选安排可顺利实施。随着有关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将进行最後阶段的准备工作,包括为强积金中介人提供培训课程,并推出广泛的宣传及教育活动,提升公众人士对新安排的认识。」
在新的规管制度下,积金局将是唯一为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及就法定操守要求制定指引的机构。积金局亦会处理涉及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的投诉,并全权决定是否施加纪律处分。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会担当法定的前线监督,负责监管和调查分别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为主要业务的注册强积金中介人。
法例於11月1日生效後,除法例订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人如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销售及推销强积金计划等受规管活动,即属违法。
另一方面,注册中介人必须遵守订明的操守要求,包括要以诚实、公平的态度行事、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依归、向客户披露充分资料及尽量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等。如注册中介人没有遵守操守要求,将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讉 责、罚款、暂时吊销或撤销注册。
为了让2012年11月1日前已向积金局注册的中介人(以2012年5月31日计,注册中介人数目为30,406)顺利过渡至新制度,积金局会为他们提供两年的过渡期。他们可於过渡期内,在法定制度下向积金局申请注册,期间继续从事销售及推销强积金计划等受规管活动。
此外,积金局预计,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後,转移累算权益的个案可能会大幅上升。有见及此,积金局已建立电子转移系统(ePASS),让受托人可透过此电子平台传送转移累算权益的数据资料。法例赋权积金局可指明受托人使用电子平台,并就相关事宜订立规定。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打击雇主拖欠供款,法例亦增订新罪行,订明雇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在民事诉讼中发出的判令,缴付拖欠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费,即属违法。法例亦订定条文,如雇主持续没有为他们的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他们可被处以每日罚款。
-完-
20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