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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分期提取强积金建议於2016年2月1日生效

政府今天(10月9日)於宪报刊登《2015年〈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订明由2016年2月1日起,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时可分期提取强积金。
 
目前,年满65岁或提早於60岁退休1的计划成员,只可一笔过提取强积金或将整笔强积金保留在计划内继续滚存。
 
在新措施下,除一笔过提取强积金外,这些计划成员亦可选择以分期形式提取强积金。受托人除必需交易费用2外,不得就整笔支付或该年内首四期的分期支付的强积金,向计划成员收取费用或施加罚款,或从该成员的帐户扣取费用。
 
《生效日期公告》将於2015年10月14日以先订立後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
 
-完-
2015年10月9日

1 申请人必须声明已永久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且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2 必需交易费用为强积金受托人为了作出有关支付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 或合理地相当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须向某方(该受托人除外)支付的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