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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作虚假陈述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乃刑事罪行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醒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及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若向计划受托人以永久离港为由,於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或「最低强积金利益」1时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可被判监禁和罚款。
 
今年5月,一名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计划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以申请提早提取「最低强积金利益」,被裁定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罪名成立,被判社会服务令80小时。
 
该名成员於2013年9月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计划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其「最低强积金利益」,并声明自己从未作出过同类的提取申请。不过,根据积金局的纪录册,该名成员曾於2005年以同一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积金局於是将个案转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其後,该名成员被检控。
 
在2014-15年度,有两宗涉及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的类似个案被积金局转介予警方调查,最终该两名成员被法庭定罪,分别被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监禁。
 
另外,在2014-15年度,共有69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平均罚款约$4,500,更有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於2014年4月被判处监禁21日。
 
强积金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权益或「最低强积金利益」时,需要作出法定声明,在宣誓文件上声称从没有於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获支付强积金权益或「最低强积金利益」。
 
计划成员必须在宣誓前清楚阅读及了解宣誓表格上的一切内容和相关的警告。作出虚假陈述属严重罪行,如计划成员罔顾後果提交虚假资料作出申请,其申请但会遭到拒绝,有关成员还须负上刑责。
 
积金局一直有就作出虚假陈述,藉词永久离开香港而提取强积金或「最低强积金利益」的计划成员采取执法行动,更於2014年9月修订相关的法定声明表格,在表格上面显着地加强警告的字句,提醒计划成员,作出虚假陈述以提早提取强积金或「最低强积金利益」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及罚款。
    
-完-
 
2016年6月22日


1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条例》,获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在离职时,须按法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最低强积金利益」,再把相关数额全数由职业退休计划转至强积金户口保存,留作日後退休之用。「最低强积金利益」跟强积金权益一样,须在符合相关法例订明的情况下方可提取。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若永久离开香港,法例规限只能一生一次以此为理由,提早提取他们的「最低强积金利益」或强积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