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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积金局就[X]偏离《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作出纪律命令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就[X]於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因偏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下的《注册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操守指引》)1,向[X]作出包括罚款$50万的纪律命令。
[X]作为主事中介人2,在评估客户所拣选的强积金基金组合的风险水平,是否高於经[X]或其附属中介人3所评定的客户可承受风险状况时,采取了与《操守指引》4不同的标准,因此偏离《操守指引》的标准,未有将5,154名客户界定为风险错配的个案5。
此外,[X]对所有风险错配的个案,未有按《操守指引》为有关谈话内容备有录音,或进行售後电话/书面确认6,共涉及6,860名客户。当中,5,154名为上述未有被[X]界定为风险错配的客户。至於其余1,706名被界定为风险错配的客户,[X]向这些客户要求他们对是否了解所涉及的风险错配作出了书面确认,并为所涉及风险错配而进行的投资提供了理由。
积金局在决定上述纪律命令时,已考虑到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i) 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客户蒙受损失;(ii) [X]已采取补救措施,包括通知受影响客户其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并实施新合规程序;(iii) 已聘请独立顾问审视受影响个案及作出了补救措施;(iv) [X]全面配合积金局的审视工作;(v) [X]真诚地认为其采用的标准及程序经已符合《操守指引》的精神;(vi) [X]在过往没有遭受积金局纪律处分的纪录;以及(vii)已委任新的管理层管理[X]。
[X]偏离《操守指引》的个案是由保险业监管局进行实地查察时发现,并经其调查後转介积金局跟进。
-完-
2019年9月24日
1. 按《强积金条例》第34ZL(1)(d)条,主事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如为确保该受规管活动对有关客户属适当而有需要顾及该客户的特定情况,便必须顾及该情况。按《强积金条例》第34ZL(3)(a)条,主事中介人须设立及维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以确保该主事中介人及每名隶属该主事中介人的附属中介人均遵守操守要求。
2. 强积金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的商业机构。
3. 强积金附属中介人隶属於强积金主事中介人,并获积金局注册,代表主事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
4. 《操守指引》阐述积金局在甚麽情况下,会信纳强积金中介人已遵从或没有遵从《强积金条例》下的操守要求,以供积金局决定是否作出任何纪律制裁命令。
5. 按《操守指引》第III.29段,只要客户选择了一个风险水平高於其经评定的风险状况的成分基金时,中介人便必须完成多项程序(a)至(f),例如向客户清楚解释所选基金的风险及该基金或许不适合该客户。中介人必须对多项事宜作出书面记录,其中包括中介人对客户作出的解释及客户就其基金选择所提供的理由。中介人亦须要求客户签署文件予以确认,并提交客户一份已签署文件的副本。然而,[X]只是当客户所选择的所有成分基金的加权平均风险水平高於其经评定的风险状况时,才进行第III.29(a)至(f)段的程序。
5. 按《操守指引》第III.30段,如果客户选择了风险水平高於其经评定的风险状况的成分基金时,中介人便必须使用录音系统,把其与客户就风险错配的谈话内容录音,作为日後的审计线索。假如谈话内容没有录音,便须作售後确认(透过致电或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