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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文章
2017年9月
积金局巡查零售商户 确保雇员权益
积金局一贯重视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过去一直透过不同途径广泛宣传与强积金相关的资讯,亦积极跟进所有涉嫌损害雇员强积金权益的个案。积金局早前就派员巡查不同商场的多家零售商户,检视雇主有否遵守强积金法例,包括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供款,同时向他们派发宣传单张及小册子,传递有关强积金的资讯和雇主须留意的事项。
积金局在过去三年,主动巡查超过6,000间机构;并成功为雇员讨回逾$4亿的强积金供款。
积金局希望藉此提醒雇主,除了获豁免人士外,必须为其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及在强积金供款日或之前交妥供款。无论雇员是全职或兼职、每星期工作多少天或多少个小时,只要年满18至64岁,并受雇满60日,雇主便须在他受雇的第60日或之前,为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倘若雇员怀疑雇主无为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为其作出供款,应立即向积金局举报。
根据法例,若雇主没有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没有准时作出供款,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450,000及监禁四年。於2016-17年度,分别有293宗因拖欠强积金和37宗因没有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被判罪名成立的个案。
若雇主拖欠供款,除了缴付欠款外,亦必须支付相等於拖欠供款金额5%的附加费。如雇主未有在供款日或之前交妥供款,应即时联络受托人安排一并支付欠款及附加费,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强积金欠款及附加费缴款通知书」。附加费会全数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雇主可於积金局网站参考《雇主手册》,以了解更多雇主的强积金责任。